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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 考问中国环保法治体系

时间:2010-09-14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陈景清

环境事故频发,被刑责者寥寥

“我曾经专门做过统计,1998年到2002年这5年,中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了387起,有25起被追究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2003年到2007年我国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90多起,被追究违法犯罪的仅12起。”这是北京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汪劲的统计数据。

而环境保护部环监局李铮的数据更不乐观。据她介绍,2004年环保部直接处理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有14起,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四川沱江水污染事件1起;2006年,能查到的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案件有3起;2008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5起,其中最轰动的案件是云南阳宗海污染事件;2009年有两起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铮认为,尽管近年来刑事制裁手段的运用有所增加,但是整体来看仍然不足。“在环保部参与处理的这些污染案件当中可以看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数都数得过来。”李铮认为,其中就有忽视了运用刑罚手段的问题。

她认为,目前,在中国以罚代刑的现象还是存在的。据李铮介绍,在我国,近年来行政处罚案件每年都在10万起左右,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并不多。“目前,大量的环境违法行为还基本上是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李铮认为,事实上,行政手段解决的效果远不如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有一个报喜不报忧的传统,同时也有一个要把坏事变成好事的宣传模式。”汪劲表示,当发生了很多重特大污染事件以后,“我们不会对这个事件作更多的报道,而会对事件进展过程当中出现的先进群体和先进人物进行表彰。”他以2005年松花江特大污染事故为例说,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发生以后,“我们没有看到地方上如何追究责任,我们看到的是各个地方都在开表彰会,宣传在污染事故当中他们怎么样克服困难,怎么样舍小家顾大家。”

今年7月3日下午,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网箱养鱼死亡。

7月16日晚间18时左右,大连新港附近中石油一条输油管道起火爆炸。经过2000多名消防官兵彻夜奋斗,截至17日上午,火势已基本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大连附近海域至少50平方公里的海面被原油污染。

两起事件均对当地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但值得注意的是,紫金矿业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了50多天的应急整改,于8月25日迎来福建省专家组的整改验收。尽管污水无害化处理已在8月中旬处理完成,但国家有关部门目前尚未公布调查结果与紫金矿业未来的赔偿方案。

同样的,大连石油管道爆炸事件问责虽然已经提上了议程,但相关事故的赔偿方案一样尚未公布,这也成了社会各界最盼揭晓的焦点。紫金矿业、大连漏油等污染事件的损害赔偿问题,更是成了水污染防治法甚至是我国环保法治的一道严峻考题。

渔业污染损失惨重,索赔不易

对于紫金矿业发生的渗漏事故的原由,紫金矿业方面发布公告表示,渗漏事故原因主要是前阶段持续强降雨,致使溶液池区域内地下水位迅速抬升,超过污水池底部标高,造成上下压力不平衡,形成剪切作用,致使污水池底垫多处开裂,从而造成污水池渗漏。而紫金矿业副总裁刘荣春进一步解释说,由于下大雨导致地下水抬高,地下水的压力挤破污水池的底垫,污水顺势流了出去。他进一步强调,此次渗漏主要与自然灾害有关,不可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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