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保厅副厅长赵长富表示,虽然企业说是“调试治污设备”的需要,但这绝不能作为超标排污的理由。按照《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企业排放的污水中COD浓度不能高于每升50毫克,然而,环保部门多次监测显示,营口造纸厂排入企业自备水库的每升污水COD含量在200毫克以上,个别时候甚至超过500毫克。
营口市环保局局长杨恒学则向记者解释,造纸厂建成污水处理厂后,在调试设备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技术问题,这是造成超标排污的主要原因。只有通过生产提供源源不断的废水,才能让企业抓紧调试设备,查出工艺设计和管理操作的问题,早日实现达标排放。
地方政府出面“撑腰”条条禁令成为空文
然而记者深入调查发现,营口造纸厂之所以敢于一再违规生产,底气来自于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支持。
2008年下半年,根据上级要求营口造纸厂应该“停业整顿”。然而记者了解到,营口市政府在当年7月直接向辽宁省环保厅递交申请报告要求造纸厂恢复生产,9月造纸厂再次向省递交申请报告。对于这两份报告,辽宁省环保厅至今仍没有作出同意的正式批复。
虽然报告没得到通过,生产没有被同意,但2008年11月营口市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亲自主持召开会议,决定企业恢复生产,随后下发了会议纪要。
正是有这个会议纪要“撑腰”,营口造纸厂得以启动生产,继续排污,直到这次被环保部“挂牌督办”。
对此,营口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对待造纸厂启动生产的问题上,市政府除了认为是企业调试设备的需要外,还得考虑维护企业的稳定。造纸厂是一个老国企,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因此,政府是在统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基础上作出的决定。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了一个令人不解的事实:辽宁省政府在2008年6月下发的《关于对全省造纸企业进行污染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造纸企业污染整治方案必须经省、市环保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污染整治工程完成后,经省、市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合格后,企业方可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但营口造纸厂的污水处理厂直到2008年9月建成,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也没有经过辽宁省环保厅评审;而省、市环保部门却在2008年12月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了企业的污染治理方案。
辽宁省政协委员回守烈认为,营口造纸厂这样的污染重点大户,在以往长达数十年时间里始终超标外排工业废水,甚至形成了“惯性依赖”。如今,省部两级“挂牌督办”,有关人士却认为停产治污经济效益损失大,影响企业稳定。这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维护企业暂时利益的做法,社会影响很坏,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企业错误行为,保证国家环保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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