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瓶颈,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水污染问题,国民经济的发展将受到严重的制约。对未来我国水环境污染趋势进行科学的判断,将有助于采取合理的措施,遏制水环境污染的趋势。表1是我国“十一五”水环保指标与2007年现实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2007年地表水国控断面劣V类水质的比例为23.6%,距离2010年控制的22%指标只有1.6%;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III类的比例为49.9%,已经高于“十一五”末控制指标43%的比例。
为了实现环境的好转,国家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将着力抓好十项重点工作:一是着力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二是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三是全面实施减排重点工程;四是突出抓好重点企业减排工作;五是加快推进污染减排科技进步;六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实行清洁生产;七是完善污染减排的机制体制和政策措施;八是加大减排的投入;九是切实加强污染减排法制建设;十是强化减排工作监督管理,督促各地真正把减排作为一项硬任务抓紧抓实,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提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2007年现实数据和“十一五”控制指标的比较,考虑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可以判断,我国完成“十一五”水环境指标是没有问题的。
但不能否认的是,导致我国水污染的关键因素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制约水环境污染的产业结构调整短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尽管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但由于制约城市污水处理的诸多因素依然存在,城市污水处理率虽然有所提高,但对水环境保护贡献率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虽然国家逐渐加大环保投入,但发挥效益需要一段时间,特别是我国环境欠账过多,新的投入有相当一部分是用来还旧账;目前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污染贡献率较大,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没有特别有效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方法。因此,我国水环境污染的格局难以发生根本性的逆转,长久以来对我国环境总体判断的“局部有所好转,整体正在恶化,前景令人担忧”的格局并不会发生大的改变。我国水环境未来不容乐观,必须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
积极应对水污染的措施
水既是支撑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生产性资源,也是生物生存不可或缺的环境资源,它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对水资源需求加大和污染物处理不力,我国水环境质量出现了令人担忧的局面,水污染直接威胁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人的生存构成极大威胁。
面对我国水污染事故频发的现实,结合我国水环境的现状和对未来水环境趋势的判断,我国的水环境污染已经到了必须认真治理的时候了!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应该扎扎实实地将这项国策贯彻到底,就像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那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要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管理制度,将其作为政治、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日常工作之中,并严格地监督执行。
应对水污染的措施很多,笔者认为以下三点应该引起特别注意。
一、确立严格保护环境,科学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观念
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这是我们解决水污染最根本的思想武器。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那种只要GDP、不考虑环境承载力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短视行为,必将受到环境的惩罚。要树立正确的环境观,保护环境也是保护生产力,是为经济的发展奠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考核指标上,不能仅仅考核GDP,必须将环境保护纳入政绩观之中,并且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保护好青山绿水也是政绩的观念应该确立并贯彻执行下去。
二、大幅度提高环境执政能力
执政能力就是管理国家各项社会事务的能力,采取什么样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制订和实施宪法和法律等都是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执政能力是执政能力在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但环境执政能力也有其特殊性,因为环境问题是世界性问题,其影响相对更为广泛,包含了部分政治性、经济性,甚至人权性。
必须高度重视环境执政能力提高,因为它与民生有密切的关系,环境执政能力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标志整体执政能力的高低水平,对执政能力根基产生重要影响。虽然我国目前的环境执政能力整体上具有一定水平,但在局部上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大幅度地提高执政能力的水平,才能适应快速的经济发展对水环境的挑战。其中建立完善的环境执政能力的长效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如包括健全完善的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机制,确保环境监管制度顺利运行机制,科学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市场运行机制,环境执政能力的科技、人才机制,环境执政的奖惩机制等等。
目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保护环境,扎扎实实地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提高环境执政能力的重要任务。
三、进一步加大水污染责任追究力度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这是防止水污染的重要举措,应该坚持不懈地持续推进。太湖蓝藻暴发、松花江污染事故、阳宗海水污染事故和盐城水污染事故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一些责任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理,这体现了权责相统一的原则。
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大,水环境污染责任追究还不能起到震慑的作用,部分应该追究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没有被追究,导致被追究者感觉“倒霉”,认为自己是“替罪羊”,责任追究“不公平”。从以前责任追究的情况来看,“环保局长”大部分为责任追究的首选,部分“局长”感到特别的委屈,其主要原因是尽管环保局长主管环境保护具体事务,但真正的决策权在特殊情况下不在他的手上,“X”长、“X”委书记在决策上有很大的影响力,特别是在部分地区存在的首长工程更是如此。责任追究一定要追究到“一把手”,包括“X”长、“X”书记是重要的责任人,这样才能避免环保局长成为“替罪羊”,政府在经济建设的时候才能真正地将环境保护实实在在放到实处。
要进一步加大水污染事故责任刑事追究力度。目前,我国因水环境污染受到刑事追究的还是少数,大部分以“免职”、“检查”作为最终结果,真正受到刑事追究的凤毛麟角,缺乏威慑力。在水污染事故中对于负有刑事责任的一定要追究到底,绝不能手软。
四、提高水污染违法者成本,令其得不偿失
我国水环境污染处罚力度偏低,缺乏足够的震慑能力,甚至出现违法获得的好处远大于守法带来的利益,出现“守法吃亏,违法发财”的极为不正常的现象,导致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严峻挑战。严格执行相关的法规,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更大的成本,包括“倾家荡产”,该关停并转的绝不能手软,增加法律的严肃性,让环境违法者付出更大的违法成本,这样才能树立守法的信心,水污染治理才能从经济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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