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项目均为企业投资项目,国家只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通过实施上述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对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可带动企业和社会投资约370亿元,有利于扩大内需,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投资计划下达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所有项目必须在今年四季度开工建设或进行设备、材料采购,形成有效工作量。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更改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要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提高工程质量,确保项目顺利建成并达产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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