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通过的渔业法律大多是授权性质的,详细规定则需要由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渔业法规来明确。这些法规数量众多,远远超过了议会通过的渔业法律的数量,其立法程序主要是依据1946年的法规制定法和具体的议会授权法律。英国现行的大多数渔业法规都是为了执行欧盟共同渔业政策而制定的。从名称看,这些法规可分为条例、命令和办法3类。办法的目的比较单一,主要是为了明确捕捞渔船拆解补偿问题而制定的;命令主要是宣布渔业部长的行政决定,数量众多;条例相对比较复杂,主要是调整某些渔业活动。例如,宣布议会渔业法律(或其中的某些条款)生效的法规、有关捕捞许可的法规、执行欧盟管制措施的法规、禁渔的法规等都是以命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水产品销售、渔业产业结构基金申请、船舶登记及安全、环境保护的法规等都以条例形式发布。依据1992年海洋鱼类捕捞执照令的规定,除了下列捕鱼活动外,都应持有捕捞执照,包括捕捞大麻哈鱼或者洄游性鲑鱼,娱乐捕鱼,在马恩岛和海峡群岛12海里以内捕鱼(属于其自治范围事务),小于10米的船,捕捞欧洲鳗鲡,小于10米的非机动船。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沿岸设立的12个海洋渔业委员会,也有权制定适用各自渔区的区域性法规。根据1966年海洋渔业调整法以及1985年海洋渔业(区域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区域性法规应得到食品环境和乡村事务部和威尔士国民大会的确认,才可生效。这些法规主要是对捕捞方法、捕捞渔具、捕捞季节、鱼体规格、甲壳类生物海床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等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与渔业部门法规相同,法院对区域性渔业法规享有司法审查权力。
此外,英国是欧盟成员之一,其海洋渔业也受欧盟机构制定的渔业法所约束。
四、英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
英国在海域开发和利用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61年制定的《皇室地产法》。该法以潮间带和12海里领海属英国皇室地产这一历史传统(该传统来源于古罗马法的“公共托管原则”)为立法依据,规定使用这些皇室地产修建港口、码头、栈桥、管道,围海、填海,进行水产养殖以及海底矿砂开采等,必须获得皇室地产委员会的许可,由其颁发海岸或海域使用许可证,并须缴纳租用费(地租)。该法是目前英国调整海域使用活动的主要法律。在此之前英国还颁布有《海岸保护法》,该法要求成立海岸保护委员会,以行使海域使用过程中海岸保护的权力;涉及海岸保护费用的条款在该法中占据了相当比重,该法规定为加强海岸的保护,任何通过开展与海岸有关的工程而受益的人员,均须向当局缴纳费用。以这两部法律为依据,英国建立了完备的海岸与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目前,英国已将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管理纳入商业性管理范畴,将有偿使用海洋资源的费用列入开发商的开发成本。行政管理上,实施海域使用许可证制度,即对任何海洋资源(港口、河口、水域的使用、沙砾开采、海水养殖和海上游乐业及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等)都必须取得双重许可证,即作为政府管理行为发放的允许开发许可证和作为产权所有者发放的有偿租赁许可证或矿业权证,而且都必须严格依照许可证规定的开发项目及期限进行。英国皇家地产管理机构、商业、企业和管理改革部和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监督管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五、海洋资源保护管理
英国是一个海洋国家,其海岸线总长近2万多公里,周边海域成为多种海洋生物栖息的乐园。一直以来,海洋都是英国的能量之源、立国之本。随着海洋事业的发展,英国政府逐渐认识到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保护海洋就是保证国家的持续发展。因此,多年来英国政府、社会组织和民众一直通过各种途径保护他们的海洋资源。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等因素影响,海洋环境受到了损害,许多海洋生物的数量急剧减少甚至濒临灭绝。面对这些问题,英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海洋资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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