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 世纪70 年代,英国苏格兰发展局为开发北海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制定了《北海石油与天然气:海岸规划指导方针》,其基本原则是海洋油气业对海岸区域的利用只能在指定区域内进行。该方针确定了有关建立优先开发或保护地带的各种准则,对“优先开发地带”及“优先保护地带”的名称作了法律定义,以免其遭受破坏。1974 年颁布的《海上倾废法》也禁止从车辆、船舶、飞机、气垫船、海洋或陆地构筑物上向海中或有潮水域永久性地投弃任何物质,以保护海洋环境。在21 世纪初,英国成立了“海洋管理局”,该机构定期对英国领海以及周围的海域进行评估,英国政府的海洋政策也逐渐从海洋开发转移到海洋环保。在收到该机构的第一份评估报告后,英国政府便通过修改了《大渔业政策》,禁止在苏格兰西北部海岸以外12 海里的范围内使用破坏海床的渔具,目的是保护苏格兰境内唯一的深海珊瑚礁。同时在该机构报告的建议下,英国政府还同意将苏格兰西海岸的“达尔文丘”设为“环境保护特别地区”,树立海洋保护典型。在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时,对海域周围的生物、海床结构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估;在进行可再生能源利用时,建立了环境监测设备,评估能源设备对海床以及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以期不破坏环境,并保证开发的持续性。同时,英国十分重视海岸的管理保护工作。英国议会制定法规管理全英国重要的海岸(如已成立的海岸保护区),并已把管理海岸生态的草案纳入议题。一般海岸管理事业有海岸侵蚀对策(海岸保护) 和风暴潮对策(海岸堤防) 两项工作,这些海岸带管理保护工作尤其对海岸带地区陆地资源(工业、农业、林业、旅游业等)及近海资源如海洋生物、近海水产养殖等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具有保障作用。未来,任何重大建设都将考虑对海洋的影响。
此外,2002 年5 月1 日,英国政府提出了“全面保护英国海洋生物计划”,为生活在英国海域的4.4 万个海洋物种提供更好的栖息地。2003 年,在“大西洋东北海域环境保护”公约组织的建议下,英国政府还建立起了一个包括海洋科学、发展状况和发展前景等内容在内的数据网络,全面系统地开展海洋环保,以此挽救英国的海洋生态系,保护海洋资源。
2009年11月13日,英国议会通过英国海洋与海岸带准入法案(UK Marine and Coastal Access Act 2009),明确提出将在今后两年建立若干海洋保护区,以加强对海洋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目前,全英国除一小段海岸线得到较好的保护外,其他海岸带的保护亟待加强,刺海马、姥鲨、海豚、海象等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正面临严峻挑战。有鉴于此,英国海洋管理部门逐渐意识到,只有建立海洋保护区才能有效保护该国海洋生物资源,让酷捕滥渔得到控制,濒危海洋生物受到有效保护。如今随着海洋法案的生效,英国将首次允许划出若干海洋保护区,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护,诸如滥挖扇贝、拖网捕鱼等行为都将被禁止。
多年来,包括英国海洋野生生物基金会在内的海洋保护组织和环保人士一直在为改善海洋生物栖息地环境作出努力,包括呼吁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海上活动的管理力度等。此外,由于近年来鱼类资源的衰减和海洋污染加剧,海鸟的生存也遭受威胁,因此环保人士也希望该海洋法案可以为各种海鸟提供更多的保护。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希望通过海洋法案扭转英国海域不少海洋生物或栖息地数量骤减的境况,其中包括大西洋鲑、粉红海扇、鼠海豚、深海珊瑚礁以及海马栖息地——海草床等。
据已经掌握的资料,该法案预计在未来几年内将建立起若干海洋保护区,管理规则因地制宜且具有针对性,将根据每个保护区的海洋物种情况而有所不同。英国环境大臣希拉里·本表示,希望第一个海洋保护区能于2012年建成。
总体看,英国的海洋管理制度比较完善,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管理权比较分散,缺少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全国海洋资源与产业的统一管理。
六、启示与借鉴
1.加强海洋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
海洋具有巨大的能源潜力,包括风能、太阳能、潮汐能或者波浪能等,我国乃至世界海洋能利用都还处于初级阶段,技术不成熟,投入有风险,难以和其他类型能源开发在同一个市场上竞争,使得海洋能利用除国家投资的少数试验电站外,其他民营资本等大量社会资金难以进入海洋能开发利用领域,限制了海洋能的发展规模。缺少对海洋能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而英国政府在科技政策、环境政策、经济政策等方面向包括海洋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倾斜,使其海洋潮汐能开发和风能开发利用技术快速提高,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目前在此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面。而我国没有制定促进海洋能发展的针对性政策,海洋能发展动力明显不足。政府应当在财政、税收、技术研发、上网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根据我国海洋能利用的实际情况,大力发展海洋风能,适度发展潮汐能,抓紧开展波浪能、海流能和温差能开发实验,研究探索多种能源(风能、太阳能、潮汐能或者波浪能等) 的综合利用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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