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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名称 |
包括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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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公共服务用水 |
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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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公共设施服务用水 |
城市内的公共交通业、园林绿化业、环境卫生业、市政工程管理业和其他公共服务业的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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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社会服务业用水 |
理发美容业、沐浴业、洗染业、摄影扩印业、日用品修理业、殡葬业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业的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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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用水 |
各类批发业、零售业和商业经纪等的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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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餐饮业、旅馆业用水 |
宾馆、酒家、饭店、旅馆、餐厅、饮食店、招待所等的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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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卫生事业用水 |
医院、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卫生防疫站、药品检查所以及其他卫生事业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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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文娱体育事业、文艺广电业用水 |
各类娱乐场所和体育事业单位、体育场(馆)、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影视拍摄等事业单位的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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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教育事业用水 |
所有教育事业单位的用水(不含其附属的生产、运营单位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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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社会福利保障业用水 |
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救济业以及其他福利保障业的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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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用水 |
科学研究、气象、地震、测绘、环保、工程设计等单位的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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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
金融、保险、房地产业用水 |
银行、信托、证券、典当、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单位的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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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
机关、企事业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用水 |
党政机关、军警部队、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管理机构和境外非经营单位的驻华办事机构、驻华外国使领馆等的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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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
其他公共服务用水 |
除4.2.1~4.2.11外的其他公共服务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