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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振纲: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构建和谐生态天津

时间:2006-11-23 来源: 作者:

  邢振纲向记者透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日前,国家环保总局与天津市政府签订了《天津市“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和《天津市“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目标责任书明确要求本市2010年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4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3.2万吨以内,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每年分别削减2%,“十一五”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10%。

  邢振纲说,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本市将建立饮用水源地管理信息系统,对饮用水源地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等实施动态管理。在2006年底前,所有饮用水源保护区将树立标志牌,凡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要分级划定保护区。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污染和隐患。2006年底前,将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拆除所有违章建筑;2007年6月底前,取缔所有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

  邢振纲说,结合经济结构调整,本市将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企业,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对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石油等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等重点企业,依法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对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还将依法按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要求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7年6月底前,对投运的所有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排污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8年6月底前,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无证排污。

  邢振纲说,本市将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2007年底前,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将安装自动监控装置,2010年6月底前,80%重点排污企业将安装自动监控装置,自动监控装置将与市、区(县)环保部门联网。此外,本市还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的定位和环保准入标准要求,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水源保护区破坏严重的地区,环保部门将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禁止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投产;对未审批就开工、不审批也建设、治污设施不运行,以及以试运行为由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邢振纲告诉记者,按照“集中处理为主,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本市将推进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凡废水不能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都将建设园区污水处理厂。2010年底,全市城市(镇)污水处理率将达到85%以上,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再生利用率将达到30%。同时,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2008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2010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和污水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邢振纲说,在大气污染防治上,市环保部门将采取五项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一是加强对电力企业烟气脱硫项目的监管;二是对现有448台工业及供热燃煤锅炉实施烟气高效脱硫改造工程;三是继续加大力度实施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程;四是所有火电厂及燃煤锅炉在实施烟气脱硫工程的同时,按国家要求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装置;五是增加环保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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