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淮河治污工作
淮河流域人口众多,水资源短缺。每平方公里人口达到615人,是我国人口密度最大的地区,而人均水资源总量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在淮河流域,发展工业,发展经济必须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弱的特点,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统筹流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流域利益。
提高认识,就是要让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淮河治污关系到全流域1.65亿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政府的形象。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淮河治污工作,就是要改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从水资源实际条件出发,限制发展造纸、酿造、皮革等高耗水、高污染的产业,要下决心对淮河流域目前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实施清洁生产,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发展生态经济。
建议国家制定淮河流域限制性的产业名录,并从政策、资金上引导和扶持产业结构的调整。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二)加强管理,强化流域机构监督管理职能
1、严格排污权的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达到水功能区确定的水质目标。要按照水功能区和水环境承载能力控制排污,设立入河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排污权管理。
排污权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可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实现公平交易、优化配置,淘汰没有竞争力的高污染企业,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排污权管理要建立起宏观控制和微观定额两套指标,一方面要对排污实行总量控制,分解落实到各地区、行业和排污单位;另一方面要结合淮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管理标准。目前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的是国家标准,由于淮河流域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承载能力不强,按照目前的污水排放量,即使所有的工业企业全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水质污染的情况还不能完全避免,尤其是枯水期,污染仍然比较严重。因此,建议国家组织制定更为严格的“淮河流域污水排放标准”。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这是控制向水体排污的重要措施,《水法》对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已有明确的规定,但目前由于没有配套规章,尤其是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影响了工作开展。建议水利部尽早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规章,同时,为了能够向环保部门提出水体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建议水功能区划尽快上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3、加强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淮河流域工业企业超标排污严重的事实,说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一些地区还存在,这与地方保护主义有很大关系。因此,在强化地方严格执法的同时,建议赋予流域机构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一定职责,以利在流域层面上履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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