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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2006-11-24 来源: 作者:

 由北京市环保局牵头、北京市发改委等15个部门参与的《北京市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近日正式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划,十一五期间,北京计划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点项目上投资近830亿元,将比十五期间全市721.9亿元的环保投资总额增加14.6%。
   

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及领空,也就是说,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我国内陆水体的污染防治。我国的海洋污染防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需要说明的是,“水体”是水的积聚体,不仅包括水,还包括水中的悬浮物、溶解物、底泥和水生生物等。水污染防治法之所以将水体作为最终的污染防治对象,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水的污染并不能从水本身反映出来,而是从整个水体反映出来。如水被重金属污染后,水中重金属的含量一般不高,原因是重金属在水中沉入了底泥,仅从水中检测,水似乎未受到污染,但从整个水体检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地下水体”与“地表水体”一样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地下水体”是指存在于地表以下岩土孔隙、裂隙和洞穴中的各种不同形态的水体。地下水体的污染也会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因此水污染防治法同样适用于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这里讲的“污染防治”不仅指防治污染的活动,还包括排放污染物污染水体的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论其国籍,其行为只要涉及在我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都要遵守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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