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流域水资源管理机制的比较

时间:2006-11-08 来源: 作者:

5、政策建议

通过中美两国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的比较,可以对中国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提出如下建议:

加强流域管理政策法规的制定。在与地方和其它利益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基础上,针对流域管理的实际,起草和制定《流域水管理协定》或《流域水管理法》,如《长江法》作为流域管理的框架文件,依法实行流域水资源管理。

建立综合性的流域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委员应包括国家相关部门、流域内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现行的流域机构可作委员会的办公室,主持流域管理的日常事务。流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将是制定并监督实施流域综合规划,负责协调跨境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流域委员会定期(或非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流域管理的重要技术和行政管理事务,协调省际间的水事矛盾或纠纷,制定流域管理决策。

改革水资源管理机构。当前水资源管理的机构设置上有关中央部委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划分不太明晰,在水资源开发、保护与管理中职责交叉,不利于水资源的统一和高效管理,有时甚至成为制约条件。因此,须进一步改革。

完善和落实取水与排污许可制度。在中国缺水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形下,提倡节约用水和提高用水效率应该是必然趋势。水资源管理应充分采取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合理调整水价,明晰水权,促进水市机制的形成。通过完善的许可证制度、水价和污水排污费,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行业。加强对公众节水意识的宣传教育,建立节水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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