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盟各国在污泥处置方面的政策准备
1.1.立法
欧盟早在1982年就对污泥的最终处置制订了指导性政策。其核心内容为两个:
——逐步禁止向地表水系统排放污泥;
——鼓励污泥用于农业,但必须遵循严格的使用规则并实施监测、跟踪;
各成员国相继按照欧盟的指导性政策制订了本国的法律与法规。以意大利为例,污泥被作为固体废物的一种(特殊垃圾),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垃圾的制造者和所有者负责妥善处置,即污水处理厂。其处置费用以规定的污水处理费(含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形式单独收取。
一些国家的污水处理费已经高于自来水费,特别是大城市。
1.2.政策的执行和监督
2000年欧共体内的污水处理厂大约产生有790万吨(干)污泥,其中意大利约92万吨。意大利的污泥治理有着强烈的地区性和经济性特点。制订、批准环保政策和项目的机构是相当于省政府的大区政府,项目的实施者则是一些有市政当局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1.3.国民的态度和意识
欧盟国家一直对环境问题较为重视。无论工业家还是普通国民,守法意识非常重,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方面。法律上规定,对肇事者除处以罚款外,同时追究刑事责任。
2.欧洲污泥处置的一些主要特点
2.1.干化是一种必要的中间过程
从直接施用到直接焚烧,从干化后施用,到干化后焚烧,直到最近的干化后气化,基本上肯定了干化作为一项必要的中间过程的重要性。其原因主要有两个:
经济性,无论是运输处置减量,还是能源消耗减量
卫生性,农用的必要条件
2.2.最终处置方式是国情的选择
填埋无疑是不可取的,这不仅在于土地价值昂贵,主要还是从能源和生物能资源方面考虑,欧盟要求减少和限制污泥的填埋。
对于有着过量能源的国家来说,可能选择焚烧作为有效处置手段。污泥本身的热量不足以维持其热量需求,因此必须加入新的廉价热源,比如森林垃圾或市政垃圾。这一处置方式除了投资很高外,与公众舆论有一定的冲突,虽然目前的技术可能已经可以保证相当的安全。
对于能源进口国或焚烧炉不多的国家来说,解决污泥问题的出路最好是农用。农用的主要问题在于对土地的保护,避免重金属过量沉淀在土壤中,必须有恰当的手段和体系保证这一点。目前,有关污泥重金属污染的知识已经有相当多的积累,生产者的记录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至少对于使用者来说尚需一定的时间学习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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