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有相对完善的法制法规体系作保障
缺乏配套的政策法规是阻碍中水回用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以苏州市为例,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中水回用方面的法律或法规,来明确中水的应用范围、使用中水与其它水(如湖、河水、地下水)的关系、不按要求使用中水应受到的惩罚等相关内容,从而使中水回用缺乏法律强制性条款作为保障。如果仅仅依靠节水部门、和环保部门的一些规章制度来规范,在执行力度上远远不够。特别是对城市供水影响举足轻重的工业用水大户,在目前的水价体系下,会千方百计抵制。
实践证明,城市中水回用事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约束。可以通过人大立法,颁布“中水回用法”或“节水法”,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促进污水的资源化。
具体的内容应该包括:新建项目凡是能够使用中水的应同步规划、审批设计和施工;节水部门在核定用水指标时,应扣除可用中水的替代水量,以保证中水工程的推广,达到节约新鲜水源的目的;已建中水设施的单位,要确保其正常运行;要加强中水设施设计、施工和运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要对中水出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化、制度化;时机成熟时,要求城市草地树木浇灌等绿化用水、建筑施工及道路压尘等环境用水、汽车冲洗等用水只允许使用中水。
(三)明确中水回用技术规范体系执行标准,逐步完善各类用途的中水回用标准
2003年,国家颁布了污水再生利用的系列标准(即中水回用的技术标准),主要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18919-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标准》(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含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18919-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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