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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回用规划及有效实施的几点问题探讨

时间:2007-01-05 来源: 作者:


(二)要有相对完善的法制法规体系作保障  

   缺乏配套的政策法规是阻碍中水回用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以苏州市为例,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中水回用方面的法律或法规,来明确中水的应用范围、使用中水与其它水(如湖、河水、地下水)的关系、不按要求使用中水应受到的惩罚等相关内容,从而使中水回用缺乏法律强制性条款作为保障。如果仅仅依靠节水部门、和环保部门的一些规章制度来规范,在执行力度上远远不够。特别是对城市供水影响举足轻重的工业用水大户,在目前的水价体系下,会千方百计抵制。
   实践证明,城市中水回用事业的
发展需要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约束。可以通过人大立法,颁布“中水回用法”或“节水法”,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促进污水的资源化。
  具体的内容应该包括:新建项目凡是能够使用中水的应同步规划、审批设计和施工;
节水部门在核定用水指标时,应扣除可用中水的替代水量,以保证中水工程的推广,达到节约新鲜水源的目的;已建中水设施的单位,要确保其正常运行;要加强中水设施设计、施工和运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要对中水出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化、制度化;时机成熟时,要求城市草地树木浇灌等绿化用水、建筑施工及道路压尘等环境用水、汽车冲洗等用水只允许使用中水。

(三)明确中水回用技术规范体系执行标准,逐步完善各类用途的中水回用标准
   2003年,国家颁布了污水再生利用的系列标准(即中水回用的技术标准),主要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18919-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标准》(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含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18919-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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