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回用规划及有效实施的几点问题探讨
时间:2007-01-05 来源: 作者:
上述技术法规,规范了中水回用的设计规划和管理工作,也提供了再生水不同用途的国家水质标准,为中水回用工作提供了权威性依据。但在此之前,中水回用的水质标准尚不完善,时逢2000年我国遭到百年不遇的大旱,几百座城市出现水荒,国家各部门都想积极推进中水回用,以缓解我国水资源短缺局面,在此背景下,2002年国家
环保局在起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时,为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再生利用,在国家尚未颁布污水再生利用标准之前,为中水回用搭建了一个水质平台,故在本属于排放标准中加了一项“一级A”,倡导污水处理厂提高处理水质,尽可能使出水能够回用。2003年国家的中水回用(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出台后,出现前后两套标准数值不完全一致的矛盾,国家原则上鼓励处理水质标准适度超前,但当中水回用的设计、建设单位在发生执行矛盾时,应执行2003年国家颁布的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中水回用于地下的可行性研究,尽早制定出适合的中水回灌的技术标准; 因为,以长三角地区为例,为了应对水质型缺水的困境,在长三角(长江以南)10万平方千米的范围内,因为长期超采地下水,引起了区域性地面沉降与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由苏、沪、浙三省市地质矿产调查部门历时5年完成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地下水资源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报告指出,长三角地区1/3范围内累计沉降已超200毫米,面积近1万平方千米,其中上海市区、江苏苏锡常地区、浙江杭嘉湖等地已经形成三个区域性沉降中心,最大累计沉降量分别达到2.63、1.08、0.82米,形成了三个大“漏斗”,并且地面沉降在长三角地区有连成一片的趋势。苏锡常地区因不均匀沉降,目前已发生22处地裂缝地质灾害。长三角地区已成为中国发生地面沉降现象最具典型意义的地区之一。如果不考虑极值,依目前的沉降速度,到2050年,海平面将会上升40~70厘米,长三角很可能就此桑田变沧海。因此,尽早出台中水回灌的技术标准,促进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的中水回灌地下工作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
另外,还应及时制定中水回用工程的施工、验收、运行管理技术规范等,确保中水产品的质量。加大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中水产品质量检测网络;逐步开展中水产品的第三方质量认证制度等。
(四)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
中水回用工程的建设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单一的政府投资体制会严重制约中水产业的发展。要尽快建立起与市场接轨的多元化投资体制,借鉴国外如法国、芬兰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经验,通过实施“谁污染、谁治理、谁用水、谁花钱”的以水养水政策,解决资金来源。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中水回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实施基础设施建设风险补偿基金办法等各种手段保证投资回报;积极争取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积极探索发行建设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加大对中水回用市场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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