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政策导向,大力倡导使用中水
在城市中水回用初期,除了从法律法规方面进行强制推广外,还应从政策方面予以扶植。如对自筹资金建设中水设施的企业,政府可优先提供一定的环保项目贷款,或给予财政贴息;减免中水生产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及用水增容费等税费,中水处理企业用电优惠;对于具体的中水回用项目减免相关的市政配套费,或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使用中水的单位可酌情减免污水处理费,其新鲜水的水质和水量应优先得到保证;成立专项基金资助中水处理科研项目等。
(六)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虽然“加强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但是人们并没有充分意以到水资源紧缺的严峻性,更没有认识到进行中水回用、开辟第二水源是解决缺水城市用水矛盾的必经之路;在中水回用于生产、生活上还存在着顾虑和障碍,尤其是在家庭中推广使用中水方面。因此要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的意识和觉悟,让人们从行动上理解和支持中水事业的发展。
四、结束语
本文中的一些观点,既是笔者本人作为一名水业工作者的切身感受,亦是业内多数同仁的共同之声,今天重新归纳提起,意在“十一五”之初,国家大力倡导推动中水回用规划、实施之时,尽自己的一份薄力,以促进中水回用规划及实施工作的深入开展,造福子孙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