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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推进中水回用发展

时间:2007-01-08 来源: 作者:

水价构成不完整、各种用水的比价关系不科学是造成中水回用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中水回用自从建设部“六五” 专项科技计划中作为专题研究直至今天,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始终发展得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既有经济和技术上的客观因素,又有许多管理和意识方面的主观因素;既有全国性的普遍问题,又有地方性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必须认真研究,抓紧时间解决。

(一)制定合理的水价格体系

    水价构成不完整、各种用水的比价关系不科学是造成中水回用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调节和引导入们消费行为的有力手段。如北京市水资源费为0.30元/立方米,并没有充分体现水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中的价值,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只有当中水水价低于地表水、地下水的价格一定的幅度,低于自来水水价较大幅度,使公众感到使用中水“有利可图”,具有经济上的优先性时,中水水价的价格杠杆作用才能发挥,才能引导合理的用水消费,促进中水的推广应用。

    因此,加快水价体系改革的步伐势在必行。制定合理的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中水、污水处理费之间的比价关系,拉大中水与地表水、地下水以及自来水之间的价格差,真正做到优水优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依靠价格手段推动中水利用市场的形成,扩大中水利用的市场需求,进而促进中水回用的产业化发展,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当然,合理水价体系的建立并不是朝夕之功,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社会、经济、心理等多种因素,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分步逐渐地进行调整。在科学水价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之前,中水水价就不能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此阶段政府可以通过补贴、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等措施对中水处理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扶持。

    另外,对于城市中水集中处理厂,按照城市环境的要求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有一部分中水处理后需要排放到
类水体或回灌到地下,产生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而不能从用户中获得成本补偿。因此,政府必须承担处理这部分中水的费用。

(二)建立完善的法制法规体系

    缺乏配套的政策法规是阻碍中水回用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以北京市为例,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中水回用方面的法律或法规,来明确中水的应用范围、使用中水与其它水(如地下水)的关系、不按要求使用中水应受到的惩罚等相关内容,从而中水回用缺乏法律强制性条款作为保障。如果仅仅依靠节水部门的一些规章制度来规范,在执行力度上远远不够。

    实践证明,城市中水回用事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约束。我们可以通过人大立法,颁布“回用法”或“节水法”,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促进污水的资源化。

    具体的内容应该包括:新建项目凡是能够使用中水的应同步规划、审批设计和施工;节水部门在核定用水指标时,应扣除可用中水的替代水量,以保证中水工程的推广,达到节约新鲜水源的目的;已建中水设施的单位,要确保其正常运行;要加强中水设施设计、施工和运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要对中水出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化、制度化;时机成熟时,要求城市草地树木浇灌等绿化用水、建筑施工及道路压尘等环境用水、汽车冲洗等用水只允许使用中水,不许使用新鲜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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