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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管理中排污权转让的研究

时间:2006-12-18 来源: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 南昌大学水利系 作者:傅春

资料来源: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 南昌大学水利系

摘  要: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我国水资源短缺越来越突出,水污染越来越严重。导致水体污染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轻环保的观念影响,治理污染物的经济实力不够雄厚,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等等,其中水体污染管理不到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间,我国对污染管理主要采取浓度控制的方法,其他管理政策和方法(例如污水排放标准、排污收费政策和监测体制等)也都是以浓度控制为基础。目前我国正在开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管理制度。其实一些发达国家在以污染物总量控制、收取排污费的基础上,还允许排污许可证的转让。例如:美国1982年允许各州建立“排污交易”系统,1986年提出“排污交易”的政策。排污交易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思想:①确定总量控制区各污染源的排污限值;②环保局具有限制与分配各污染源排污总量的权利;③建立有价买卖排污权的市场。   排污许可证的实行为推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奠定了基础,在我国如何即兼顾经济的发展又不损害环境效益的条件下,排污许可证是否可以转让交易?转让有何效益?又将如何转让?这是在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中应该值得研究的问题。

Abstract:

关 键 字:水环境;管理;排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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