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1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2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
3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4指使或授意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5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或者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和调查人员的。
4未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果,被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的。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的情节。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1如实报告、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避免问题(事件)恶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及不良影响的。
2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3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2责任追究方式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
责任追究方式有:
1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
2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3党纪政务处分。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轻或者相互替代。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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