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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出台环保新政: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将终身追责

时间:2018-03-12 来源:衢州发布 作者:吕望舒

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

作为领导成员选拔任用考评的重要内容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领导干部受“诫勉”后至少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诫勉处理的,至少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发现因生态环境损害被追责的干部在影响期内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细则》还对实施主体和程序作出规定,具体包括损害责任调查方式、处理建议移送程序、纪检及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程序、追责决定程序、信息公开要求、追责救济程序、应追责未追责的处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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