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衢州市委、市政府同意,《衢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近日印发施行。《细则》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细则》适用于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市、县(市、区)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1责任追究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2“五水共治”、美丽衢州建设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3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4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城市总体规划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城市绿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5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规划的。
6违反国家、省和市土地管理、城乡垃圾管理等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7县(市、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本地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9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问题重视不够、解决不力,致使问题反复发生,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对公益诉讼裁决或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11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论需追究责任的。
12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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