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厦门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以规范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根据《办法》,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要求,凡在厦门市管辖海域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采用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或者缴交海洋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对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实行“谁使用、谁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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