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政务网获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市政府令第5号发布、施行。其中,5部本市环境保护相关规章作出了修改,2部本市环境保护相关规章予以废止。
1.《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2.《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
3.《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4.《天津市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规定》(200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5.《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6.《天津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7.《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2004年市政府令第65号)。
8.《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89号)
9.《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10.《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11.《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12.《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13.《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14.《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15.《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1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1.《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2.《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3.《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4.《天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5.《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对《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拆船厂:
(一)饮用水源地;
(二)盐场保护区范围内;
(三)依法确定的一类水质海区和二类水质海区;
(四)重要的渔业水域;
(五)海水淡化取水点;
(六)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
(七)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2)第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拆船厂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3)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拆船单位,限期治理。”
(4)第九条修改为:“对擅自在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区域内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5)删除第十条。
(6)删除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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