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草案完善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管方法、管控标准、防治措施,以适应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
草案明确,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凡列为限期治理项目的重点污染源,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水治理设施,应当确保正常运转,达标排放。
草案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隐瞒水污染事故,不及时排除危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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