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近日印发《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提出,全省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将全面实行市场化运营,原事业单位性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将全部改制为企业。
《办法(试行)》明确,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出水水质在一级A标准的基础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执行地表水Ⅴ类标准。汾河、桑干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从2019年10月起执行,其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从2021年1月起执行。
《办法(试行)》还要求,市县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对排水户(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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