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要不要戴口罩?吃的水果、蔬菜有没有污染?用的水干不干净?日常生活中,这些问题越来越成为民众衡量环境质量的依据。
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定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河北省已经制定过《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修正,这为保护和改善我省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快推进,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中央出台实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为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一部新的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就应运而生了。
从原来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到现在《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不仅仅是字数的变化,它涵盖的内容和领域也在扩展。
即将实施的新条例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企业日常生产应该注意什么?违反了法规会受到什么惩罚?我们来梳理一下。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打开这部条例,最亮眼的字眼应该就是“严”字,这个字也贯穿在整部条例的始终。
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河北的地方环保标准是严于国家标准的,“严”是让河北的生态环境得到更好地治理,也是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快步运行。
在条例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这“三线一单”条条是高压线,也是我省治理生态环境的条例的底线,任何人都不能触碰,触犯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严”字也体现在违反规定的处罚上。为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
条例第七章设置了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弄虚作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落实上位法按日计罚制度设计,规定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明确了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自动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的处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处罚。
还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法律责任。条例第62条规定,鼓励、支持法律规定的主体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条例第79条明确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负担有关治理费用。
区分重点,对症下药是条例的一大特点,法律的精准才能使法律在使用时更加适用、更有效力。
对重点区域、流域提出更严要求。
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控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实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
条例第23条规定“未达到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24条规定“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者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限制性措施。”
条例第36条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区分不同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条例第38条规定“本省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分类标准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 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措施。
条例第46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按照污染物排放绩效分级的差别化管控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47条规定“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其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方式等进行评价和绩效分级,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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