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根据《管理办法》,山东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合作、捐赠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根据《管理办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管理办法》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测执法监管,省级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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