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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首次申报4月开始,申报操作误区要规避

时间:2018-03-15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

《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规定,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也就是说,4月是环保税开征的首个申报期。

最近,税务部门在走访中发现,一些纳税人对环保税的部分规定还不够了解。本期整理了相关热点问题,为大家解读。

征收对象有说法

王某是南京医科大学的一名老师,今年2月份到鼓楼地税局申报12万元个人所得税时,发现办税大厅正在宣传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之前在新闻上看到国家最新出台了环境保护税,印象最深刻的就是,这是一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法,国家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这也符合人民的期待。但个人或家庭的生活垃圾以及机动车的尾气排放需要纳税吗?”王老师向税务人员咨询。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或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在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内。

同时,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因此,环保税不向普通市民征收,属于流动污染源的机动车排放的尾气目前也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缴不缴税要搞清

南京一家制药企业的会计小张所在的公司,每天都会产生一些固体工业垃圾。但这些垃圾都是按要求分类包装,并运送到政府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的。那这些是否需要缴纳环保税呢?

对于小张的疑问,税务人员进行了详细解读。首先,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这意味着,是否“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是决定缴纳环保税与否的重要标准。

对此,《环境保护税法》以“负面清单”形式进行了明确: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也就是说,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相关纳税人的排污行为均属“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应缴纳相应环保税。根据以上说明,税务人员告诉小张,她所在的公司是不用缴纳环保税的。

除了上述两种不需要缴纳环保税的情况外,税务人员同时提醒小张,如果相关企业具备下述情形,也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污染物浓度值如何取?

张经理是高淳一家化工企业的环保负责人,学习了环保税政策后,了解到企业排放的大气和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可享受税收减免。这让张经理有了疑惑,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是实时监控,环保税又是按月计算、按季申报,那污染物的浓度值该以什么方式来取值呢?带着这个疑问,张经理向地税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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