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制度奖惩分明,有助于强化地方的生态保护责任,更好地调动地方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日前,山东省一季度17市生态补偿考核结果出炉,其中,聊城市获得生态补偿金1980万元。而前不久安徽通报的今年1月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结果中,针对断面水质超标责任市的罚款超过了2000万元。
空气质量好转,有补偿奖金;水质超标,则要缴纳罚款——这样的生态补偿制度奖惩分明,有助于强化地方的生态保护责任,更好地调动地方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有着重要意义,可以更合理地平衡保护者与受益者的利益,让保护环境的人不吃亏、能受益,更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注解。
近年来,我国在建设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在森林、草原、湿地、水流等领域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取得了阶段性进展。2016年4月,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保护补偿力度。今年2月,财政部出台意见,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还有不少省份,也出台了生态保护补偿的相关意见和办法。
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如今已经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得到实践。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从目前来看,要让这项制度得到更好实施,在补偿的对象、具体标准和操作方法等方面,还需得到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比如,对于一个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不仅会改善其自身的环境质量,还会对其周边区域或是流域上下游的环境改善、水土保持等产生积极影响。因此,对于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生态补偿制度,增强这些地区提升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的能力。而针对以往补偿方式单一等问题,我国近年来推行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等,就是在这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有望让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相应收益,促进补偿方式的多元化发展。
我们相信,随着生态补偿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的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一定会产生良性互动,让保护者更有积极性、让生态环境得到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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