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要求7月31日前全省所有乡(镇、街道)环保所要挂牌成立。在乡(镇、街道)一级设立环保机构,有利于增强基层环境管理力量,缓解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人员、装备严重不足的情况;有利于及时发现辖区突发环境问题,及时化解各类环境信访矛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为加强基层环境监管力度,江苏、浙江等地在2000年就开始探索建立乡镇环保机构,有的地方采取派出机构的形式,在工业相对集中的乡镇设立环保分局;有的地方在乡镇直接设立监察中队,由县区监察大队领导,在一定的区域开展执法监察活动;有的地方在乡镇设立环保所,牵头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这些探索和实践虽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但都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农村环境质量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设立环保分局、成立监察中队,这些都没有改变基层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的局面。一些已成立的乡镇环保所,因其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晰、衔接不到位,导致运行效率不高,未能发挥出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环境监管,优化基层环保机构设置,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机构设置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目前乡镇一级都按要求建立了环境监管网格体系,成立了网格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秸秆禁烧、畜禽养殖等工作。基层环保机构设置应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整合现有环境管理资源,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配备车辆等设备。
二是形成综合环境管理体系。乡(镇、街道)政府担负工业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河流保护等工作,对当地的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重点环境问题等情况也相对熟悉。因此,乡镇一级应形成环境综合管理体系,由成立的环保机构统筹协调,统一调度。这样有利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把环境管理工作从单一的污染防治上升到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各方面,有利于整合各方资源和执法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格局。
三是监管执法要做到程序规范。目前,乡镇履行环境管理职责的人员大多数不具备执法资质,没有现场环境检查执法权,在日常环境管理中极易造成程序违法。建议在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中,将各地乡镇环保机构执法人员纳入管理,明确执法主体资格。并且,业务上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从而增强执法力量,形成战斗力。
四是管理职责明确、细化到位。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细化基层环保机构的环境监管责任,确保环境执法持续规范、有效运行。对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予以问责。强化乡镇政府环境问题整改、环境信访调处等各方面的考核,凡履职不到位的,发生越级、群体、恶性环境信访或重大污染事故的,要取消与生态环保工作相关的年度评先创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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