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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时间:2019-03-15 09:49:51 来源:给水排水 作者:张立尖

小编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落实水资源承载力刚性约束指标和强化节约用水管理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继居民阶梯水价政策2013年全面实施以后在计划用水管理领域的又一重大政策。简述了我国计划用水管理的主要政策,阐述了计划用水管理与定额管理的主要区别,比较分析了国内部分省市的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结合实例重点探讨了用水定额值的局限性、不同核定方式的管理问题以及与地方法律法规的抵触等全面推进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难点,最后提出了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管理的发展方向。

为加强需求管理,做到以水定产,198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这是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非居民用水占全国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已高达50%。在居民用户全面实施阶梯水价的同时,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城市采用计划用水管理,从而实现了用水总量控制的刚性约束。然而,不可否认操作中也有重视实际用水情况,忽略用水户的管理,使得用水计划偏宽松而不能发挥应有的节水作用的情况出现。2017年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文件要求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主要内容包括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用水定额、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加价项目、计费周期、资金用途等。

为顺利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本文基于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现状以及部分省市已经出台的实施方案,汇总分析非居民用水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的主要差别,深入剖析定额管理的难点,同时对定额管理的进一步推行提出建议。

1 计划用水管理主要政策

“水法”历经2002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水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1988年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在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全国各地基本都有相应的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或者计划用水办公室推进相关管理工作。

在实操管理层面上,我国的节约用水管理主要包括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节水型城市创建,两种方式相互交融,协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由水利部牵头,相关技术文件包括《“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全民节水行动计划》《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等。节水型城市创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相关技术文件包括《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4]115号)《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等。每年5月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倡导的“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强化全民参与,以宣传节水型社区、企业(单位)创建成效为载体,将节水宣传深入到了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家庭和个人,极大地增强了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2 计划管理与定额管理的主要区别

计划用水管理起步早,全国各地都已形成了较为成熟和相对完善的管理办法。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详细的非居民用水计划指标下达、调整以及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征收办法。用水计划指标主要根据各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供水单位的供水能力等因素,并结合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建议、用水项目情况、前3年同期抄表计费水量等用水情况来核定。计划管理突出体现了用水户的用水需求是否符合年度用水总量计划和供需平衡要求、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是否达到行业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以及用水单位节水措施的落实情况。水务管理部门会在年底前下达下一年度和各月用水计划指标。超过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实施超计划累进加价。加价标准各地不同,通常为现行自来水价的2~4倍。

定额管理是以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为核心,依据定额通过计算评估用水户的用水情况。其应用较为成熟的领域是水资源管理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管理。《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规定,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超定额征收就是以行业取水定额为主要依据,水务管理部门核定其取水总量,并下达取水计划,超出计划或定额一定比例(<20%, 20%~40%, >40%)的水量部分,分别按照加价1倍、2倍和3倍进行征收。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本质也是超定额累进加价,各城市阶梯水量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参考《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近三年居民实际月人均用水量确定。为达到居民家庭用户第一阶梯80%以上的覆盖率,减少推进的难度,各地制定的第一阶梯水量都远远大于定额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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