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涉及范围广、对象复杂、部门综合、力量多元,建立环境保护精准联合执法机制,有助于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5年以来,云南省昆明市建立入滇池河道“一条河道、一名督查专员、五名执法人员”的联动监管机制,定期组织精准治污联合执法1.68万人次,巡查入滇河道1.18万人次,查处违法案件2795件,其中滇池一级保护区内违建案件27件,有效促进了35条入滇河道和滇池水环境质量提升。
一是可有效消除行政执法职能交叉的弊端。当前,各级各类法规和条例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定位、职能、管辖和程序规定得十分具体。例如:同一条河道水域分别由水务、滇管、航运和渔政等多个部门共同管辖,导致执法地域范围交叉;河道岸线又区分为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分别由水务、城管、滇管和环卫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虽然执法职能文字表述清晰,但操作执行时交叉模糊。水务、城管、农业、渔政、航运等专职行政执法力量通常单独执法,各自为战,导致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即使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也无权处罚,仅能进行劝阻或通报其他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此外,在接到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时,行政执法部门首先研判的不是派出执法力量,而是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经现场了解或取证,如确认违法行为不属于自身管辖,而自身没有执法权或违法行为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违法,不得不移交有执法职能的部门或被动联合执法,导致执法资源的重复浪费,给群众留下了推诿扯皮、不作为和执法效率低的不良印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可有效整合各部门的执法职能,各职能部门准确认领职能,实现联合行动、综合研判和高效处理。
二是可有效突破行政执法职能单一的瓶颈。导致生态环境遭破坏的违法因素是多重的,既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但无论是主因还是次因,对环境违法行为必须“零容忍”,坚决依法依规全面排查处理。例如:导致空气质量下降可能是违规排放、施工扬尘、机动车尾气和秸秆燃烧等原因;导致水环境质量下降可能是违规排污、点面源污染、油污渗漏和地表径流等原因;导致土壤污染可能是化肥农药施放过量、重金属化学危害物堆放、工业化工“三废”处理不当、地膜回收和垃圾处理不当等原因。环境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依据相关法规和条例还不能实现执法职能全覆盖。全面彻底解决一个违法问题,通常需要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联动,否则就会造成执法主体对违法主体的处罚没有法条依据。各执法部门仅靠日常各司其职坚守是必要的,但要实现全面排查、彻底根除、同步驱动、整体推进,必须主动作为,构建联合执法机制,通过人员联合编组实现多项执法职能的整合。
三是可有效破解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的难题。行政执法属地管辖和一线执法力量的不足,要求基层执法行动必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基层环境行政执法通常面临着管辖地域范围大和执法人员编制数量少的矛盾。在指挥体系上,应建立公安、城管部门信息化成果共享机制,构建市级环境行政执法指挥中心,各执法职能单位参加,市、县、乡、村4级网格联动,总体指挥控制精准联合执法行动,精准整编数据和统筹力量,区分违法地域、违法性质和违法程度,精准职能区分、任务明确和力量派出,监控执法过程、指挥执法操作和监督执法处罚。
在执法力量编组上,由环境行政执法指挥中心统一调配力量,建立市级各执法职能部门常态例行编组和预案临机抽组机制,定期组织集中培训、案例研讨、编组推演和联动演练,增强联合执法机制编组人员的融合度和工作的协同性,随时按需精准出动联合执法组,深入一线对举报事件、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使市级集中的执法力量随时精准下沉一线,加强基层一线,克服“有案人不够和有人没案办”的问题,有效化解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的难题。 (作者单位:云南省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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