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当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全国首部进行修订的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史上最严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即日起,河北生态环境发布将对条例内容进行持续解读,下面请跟小编来看第一期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毁损、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护栏围网、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相比,《条例》提高了针对严重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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