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监管指标对行业管理的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引导和指挥作用。分析国际常用污水处理指标的内涵、优势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性,研究提出国际常用指标在我国推广应用还需考虑纳管管理、管网质量、流动人口、统计方式等问题,建议我国在监管指标的设置上“质”、“量”并重,采用污染物收集处理总量与污染物产生总量比值的方式核算污水收集处理效率。
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1985年前我国仅建成51座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总处理能力154万m3/d,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债资金投入的加大以及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快速发展,污水处理在地级以上城市逐渐得到普及,到2017年,我国的污水处理率已从1991年的14.86 %跃升为94.54 %,污水处理率作为污水处理行业监管统计的核心指标在规划和行业监管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然而,高污水处理率背景下黑臭水体等水环境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善;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逐年上升,进水浓度却逐年下降,污染物收集效率不高问题凸显;从行业监督管理的角度,污水处理率未来可增长的空间十分有限,不利于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提升目标的实现。因而,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数据统计体系和寻求新的监管指标成为重要研究方向。
国际上评价污水收集、处理水平的指标相对比较成熟,一直以来联合国统计司均采用“污水收集系统受益人口比重(Population connected to wastewater collecting system)”和“污水处理厂受益人口比重(Population connected to wastewater treatment)”对其成员国例行统计,同时这两个指标也是欧盟、美国等诸多发达国家广泛使用的评价污水收集和处理水平的重要指标。近年来,我国污水处理行业也出台了一系列考核管理办法,绩效评估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不断发展并日趋完善,但目前还未采用上述两个指标,联合国统计司网站上显示我国最近一次统计两个指标的数据是2004年,因此,综合考虑我国现阶段污水处理行业监管的实际需要并逐步推进与国际统计方式接轨至关重要,本文探讨两个指标在我国进行统计实施的可行性,并针对指标的应用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监督管理指标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污水收集系统受益人口比重主要是指接入污水收集系统的人口比重,即排水接入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或管渠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主要目的是为了评估污水是否有效得到收集,评价排水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覆盖和普及情况,其评价目标与我国采用的污水收集率指标类似,该指标针对收集环节,也就是说经收集的污水可以送到处理厂,也可以不经处理而排放到环境。污水处理厂受益人口比重主要是指接入污水处理厂的人口比重,即城市排水户所排放污水接入城市下水道,并最终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作为管网输送至后续处理环节的评价指标,用以评价产生的污水被收集后是否得到有效处理,而非直接流入自然水体,其评价目标与我国一直沿用的污水处理率指标类似。
我国采用的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率指标的含义和计算方式与国际常用指标不同,其中污水收集率是污水排放总量与污水收集总量的比率,污水处理率是污水处理总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两者均通过水量的收集、处理情况作为评价要素;国际常用的污水收集系统受益人口比重和污水处理厂受益人口比重从设施是否满足用户实际需求的角度表征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效率,以人口作为评价要素。
整体来看,国际常用的两个指标通过人口比重的评价方式具有如下优势:一是含义和计算方式简单明了、易于理解,推广和使用基本不需要复杂的培训过程;二是人口增长变化情况相对容易掌握,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性,有利于预测未来发展趋势。三是不以“水量比”进行直接评价,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管网渗漏、雨水和地下水等“非污水”进入收集处理系统对指标计算结果的影响。
2.1 我国污水处理所处水平
根据联合国统计司网站2011年公布的各国污水收集系统受益人口比重和污水处理厂受益人口比重数据,共涵盖近百个(97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我国的最新统计数据是2004年。2004年,我国的污水收集系统受益人口比重为45.67%,污水处理厂受益人口比重为32.55%,两项指标均处于20.01%~40.00%这个数据区间内,属于由低到高的第二层次范围。
我国与发达国家或地区2004年污水处理水平进行对比如图1,20个国家或地区中已有15个国家或地区的污水收集系统受益人口比重超过80%,13个国家或地区污水处理厂受益人口比重超过80%,其中摩纳哥和新加坡两项指标均已接近100%。
我国污水处理水平所处地位(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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