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适应性较差
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区域生态条件, 以及风俗习惯、人口、经济及社会条件差异性大, 同时, 广大农村居民的认知程度也具有明显差异, 如果采取单一的污水处理技术或者模式, 难以达到农村生活污水达标处理的目的。从目前来讲, 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大致形成了3种模式, 即分散处理模式、村落集中处理模式及纳入城镇排水管网模式。可以说, 后两种模式的污水处理技术比较成熟, 分散处理模式中的技术具有明显的区域适宜性的限制。
注: (a) 、 (b) 分别是按照行政村计算的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强度; (c) 、 (d) 分别是按照行政村人口计算的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强度
调研发现, 国家一些研发机构推广应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区域适应性较差, 特别是不能有效处理高寒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同时, 国家有关部委推行应用的一些技术与设施成本较高, 远远高于个体企业立足于广大农村探索出的适用性较强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与设施的成本。此外, 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面, 缺乏一种系统观点, 没有将农村生活污水与厕所革命进行一体化处理。
4. 政府对农村环境污染存在监管缺位
当前, 我国对农村生活污水环境污染问题的监管存在比较严重的缺位。首先, 我国最基层的环保部门是县一级环保机构, 乡镇一级尚无相关职能部门, 县级环保部门受各种条件限制, 很难对乡镇环保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其次, 我国基层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相对较少, 不仅没有建立起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监测网络系统, 而且也无法充分利用相关的农村水质监测技术。此外, 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对何种行为应该处罚以及处罚的程度规定得过于笼统, 导致环保执行部门难以行使环境执法权。
在环保监管实践中, 由于我国环境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方式不够规范, 导致政府对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环境的监测与监察工作基本缺位。一方面出现了以权代罚、以费代罚的现象;另一方面, 由于监管权力和执法权力存在重叠或冲突, 导致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时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污染事故无人管、环保咨询无处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此外, 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规定实施执法监督权的具体环保部门, 导致在实际环保执法中执法空挡情况的发生。而我国环境保护法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实体法为主, 程序法很少, 而且程序法大部分分散在各个实体法中, 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力实施, 限制了我国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发展。
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机制有待建立与完善
一是缺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护机制。目前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内的一些环保设施, 还没有一个有效的运营与管护机制, 既没有运营组织, 也缺乏管护经费, 从而导致了设施的闲置与浪费。二是缺乏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评估和监督机制。由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在最近几年才得到重视, 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评估和监督机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处理的成效。三是缺乏有效的农民参与机制。农村居民受传统生活习惯的影响, 对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缺乏认识。同时, 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刚进入探索阶段, 农村居民对生活污水处理持有怀疑态度, 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行为不能充分理解, 参与程度较低。
2018年9月29日, 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 标志着国家正式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 对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突破当前农村污水治理的瓶颈, 具有划时代、里程碑、历史性的意义。新时代,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该重视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农村的生活污水治理的目的, 是“能够利用尽量想办法利用”。二是排放标准一定要按照回收利用的需要和条件来决定。三是一定不要照抄城市污水处理的模式, 技术、工艺都要适合农村的特点。
(一) 制定科学规划, 避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随意性
1. 制定详细科学规划
在国家层面上, 首先, 应根据不同区域广大农村居民分布情况和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实际情况对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是否具有治理的必要性、紧迫性进行科学分析, 准确划分出一些大的区域类型;其次, 对每一区域类型内的农村再进行划分, 以确定一些亚类型, 并对每一亚类型的农村采取哪种污水处理模式进行精准识别。
在省级层面上, 首先, 要根据区域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划分出村庄的类别, 并弄清其空间分布情况;其次, 根据村庄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不同人居环境的现状, 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采用何种技术与模式, 然后依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 制定出详细的路线图、时间表。
2. 科学核算资金需求规模
根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划, 充分考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所需的硬件设施、运营条件等各种要素, 依据上述划分的区域类型、亚型中的村庄分布情况, 对全国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与实施所需要的资金规模进行科学核算。据此, 在国家层面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在该方案框架范围内, 省、市、县依据区域实际, 对本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所需资金进行匡算, 然后再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二) 强化技术创新, 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性
1. 加快已有技术的推广应用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已经探索出了一些有效的技术, 需要加快推广应用, 在更大范围内服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同时, 探讨将个体企业成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及设施纳入国家相关部门推广体系的途径, 发挥他们参与污水治理的作用。
2. 加快污水处理新技术的研发
根据规划所划分的区域, 研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所需技术, 提高技术的区域适应性。同时, 随着农村生活污水水质的变化, 处理技术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创新, 以适应新时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需要;此外, 为了能够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后的应用目的相适应, 也需要开展相应技术的研发, 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后水质达到相应的标准。
3. 加强相关技术整合, 选择相应的模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所需的技术具有综合性特点, 因此, 需要加强各种相关技术的整合;同时, 应根据山区、丘陵、平原地区不同的地貌特征, 寒带、温带、热带不同的气候特征, 城镇郊区、边远地区不同的条件, 以及农村生活污水产生量的差异性, 选择相应的技术进行整合, 并选择采取集中处理或者分散处理模式。
(三) 选择合适模式, 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适宜性
根据上述规划, 不同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 选择不同的处理模式。当前,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 要实现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需要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并且与农村改厕革命紧密结合在一起。针对广大农村改厕革命与农村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的实践, 应进一步科学选择相应的模式, 以助力乡村生态振兴。
1. 全面树立一体化处理的理念
已有的实践表明, 在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 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是一个有效的模式, 也是未来推动乡村生态振兴的方向及重要内容。因此, 在国家和省级层面上, 业务主管部门应树立全面一体化处理的理念, 将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既解决了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孤立处理的设施重复建设的问题, 又减轻了资金投入的负担, 减少了基层相关部门的后期工作。
2. 因地制宜选择一体化处理模式
根据山区、丘陵、平原地区不同的地貌特征, 以及城镇郊区、边远地区不同的条件选择单户、联户、集中的处理模式, 以及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与设备。莱芜市推广的一体化改厕模式中, 所采用的“小型一体化生物处理设备”就是当地企业生产的, 该设备不需要管网, 而且可以实现中水回用, 多余的水达标排放, 表现出明显的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特点。
(四) 加大资金投入, 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可能性
1. 设立专项资金, 支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 强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实现“生态宜居”, 需要资金提供有效保障。为此, 针对广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际状况, 建议在国家层面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设立相关的专项资金, 明确政府的投资主体。
2.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污水治理
在国家设立专项资金的同时, 政府应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以捐款或其他方式积极参与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中, 体现其社会责任感, 充分发挥社会各个层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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