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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爽、章林伟:我国城镇污水价格机制初探与建议

时间:2020-12-31 15:17:35 来源:给水排水 作者:李爽 章林伟

导读

科学制定城镇污水价格机制是推动我国污水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借鉴国际污水定价经验,剖析了我国城镇污水价格机制现状,指出我国城镇污水定价的原则为“部分成本核算”,污染者支付的费用未考虑污水收集环节,由此导致一系列问题;提出尽快推进全系统、全成本、全寿命的城镇污水价格机制建设等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201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

做好城镇污水收集和污水处理工作,加快补齐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是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环节。科学制定城镇污水价格机制是打好碧水保卫战、建立水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的基础,也是推动我国污水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01 我国城镇污水价格机制现状

2013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税〔2014〕151号印发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这一系列相关政策,奠定了当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费收支两条线的基本格局。目前,我国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自来水公司代征后全额上交财政,财政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污水处理企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对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政府向排水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是“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后,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对于污水收集环节所发生的费用,无论是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还是城镇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均未包含在污水处理费中,仅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本质上看,我国污水定价的原则为 “部分成本核算”,污染者支付的费用只考虑了污水处理环节,未包括污水收集环节,如图1所示。这可能是因为当时国内大部分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是地方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并考虑到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图1 我国污水定价实行“部分成本核算”模式

02 国际污水定价原则

污水处理全过程即污水从最初产生到最后排放的整个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包括污水收集和输送、污水处理及排放、污泥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因此污水处理全成本也涵盖了污水处理全系统(污水收集管网、输送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装置等)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和大修,还包括融资(财务)成本、设施/设备折旧、税费等。依据污泥处理全成本的价格制定,应包括污水处理的全成本以及支付给运营单位的合理利润。

欧盟于2000年12月颁布了《欧盟水框架指令(2000/60/EC)》,提出在流域基础上开展水资源管理,倡导充分的成本回收原则,确保水价能够充分刺激使用者有效地利用水资源。针对污水处理的定价,欧盟在《水框架指令》中明确了污染者付费以及全成本回收原则:

污染者付费原则:造成水污染的人应该为此付费。

全成本回收原则:污染水的所有成本应由污染者以水费支付。该原则鼓励从长远着想,将所有污水成本包括在污水价格中,避免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补贴形式。

这两个原则目前已基本被欧盟所有成员国采用,对欧洲水体生态的修复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其他很多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也将谁污染谁付费的思想应用于实践,并逐步推进全成本回收的指导原则。污水定价实行全成本回收的原则,使得很多国家居民承担的污水费高于自来水费,充分体现了污水收集处理成本的真实性,也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再生利用。

以巴黎为例,居民所支付的3.42欧元/立方米水费中,自来水费占31.46%,污水费占48.36%,余下的20.18%支付给涉水公共机构。图2显示了2020年法国巴黎的综合水价构成情况,从巴黎居民所缴纳的水费来看,污水费比自来水费高出54%。

图2 巴黎水价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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