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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国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时间:2021-02-02 12:03:19 来源:给水排水 作者:张怀宇 余琴芳

导读

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于 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标准是对GB/T 18921-2002的修订,贯彻和响应了国家政策,可促进循环经济和水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本文介绍了标准修订的原则和标准的核心内容,重点讨论了在国内外污水再生利用特别是城市杂用水的应用情况和相关标准的广泛文献调研基础上,对标准中水质分类、指标项目、常规指标、消毒和病原生物指标、水质监测与标识等进行修订的情况。  

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31日联合发布,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对GB/T 18920-2002的修订。相对于原现行标准制定的时期,我国在政策和技术等两方面都有重大的变化,有必要对GB18920-2002进行修订,通过规范城市杂用水,推动污水的再生利用,实现再生水用水安全和再生水行业发展的双赢。

1 标准修订主要原则

(1)响应政策导向,促进行业进步

习近平主席就保障国家水安全问题提出了“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发展思路。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其中规定“发展中水处理,污水回用是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其中也列举了城市杂用水推广应用的若干用水类型。

以国家政策为导向制定城市杂用水的标准,宽严适当,有利于推动再生水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2)继承与前瞻性兼顾

总结国内外的相关成果是标准修订的必要环节。

GB/T18920-2002自2002年颁布实施迄今16年,标准实施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我国污水处理量已经由原标准制定时的2001年的119.70亿m³/a增长到2018年的497.61亿m³/a,增长316%;当时采用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为GB 8978-1996一级标准,主要污染物指标总体略宽于现行的GB 18918-2002的一级B标准,而目前一级A标准已经成为主流,相当的省市采用了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污水的处理工艺也已经广泛延伸到各类深度处理。对再生水的安全需求,仍将继续推动处理工艺的进步。

参考国外标准和成果,应结合其背景和应用情况。各国再生水再生水标准和相关成果根植于其历史条件、用水需求、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而有所差异,应在考察其实际应用情况的基础上选择性吸收借鉴。

(3)明确用户定位,做用户友好的标准

标准为再生水行业服务。因此满足监管部门、建设部门、运行管理部门和杂用水的终端用户等技术关联方的共同需求,便于各方的安全应用,需求和便利,确保安全用水和再生水的推广应用。

2 城市杂用水的应用与相关标准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排放定义、再生水的分类与统计口径、统计方法有所区别,因此其再生水使用量不能简单横向比较。

由于欧美多以法规形式规范再生水,引文层级较多,尽管对能收集到的英文版原始文本进行了解读,但难免有所疏漏。

2.1 东亚

东亚地区城市杂用水应用较多、且有相关标准的,除中国大陆以外,还包括日本、中国香港特区、新加坡。

(1)中国大陆

根据住建部统计数据,我国大陆地区城市再生水量逐年增长,2018年再生水利用量达到85.45亿m³,利用率为16.4%;从再生水利用区域分布情况来看,广东、山东、北京、江苏、河南、河北再生水利用量居前六位,占比分别为21.87%、14.35%、12.60%、10.56%、6.42%、5.69%,合计占比71.49%。

我国目前还缺少不同类别再生水用量的总体和长期统计,特别是缺少计量的销售水量统计数据。部分调研数据表明不同城市的城市杂用水比例相差悬殊,2007年北京为7%、天津主城区为65%。我国已经形成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国家标准,包括分类、城市杂用水水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工业用水水质、地下水回灌水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绿地灌溉水质等。

(2)日本

日本再生水应用较早,因1978年大旱后寻求替代水源、自1980年福冈市开始使用再生水作为冲厕用水以来,再生水主要集中于水资源短缺、较为频繁出现干旱缺水的关东临海地区(东京都、横滨市等)、西日本北九州地区(福冈市)和东海地区,截止2007年,再生水利用设施数分别为1280项、646项和273项。

根据日本国土交通省下水道部统计,2013年日本再生水总量为1.90亿m³,其中冲厕、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施工用水(土壤压实和灰尘抑制)分别占4.1%、0.2%、0.05%、0.05%。2014年提供城市绿化、施工现场用水、冲厕用水、道路清扫等供水的再生水厂比率分别居于2~5位;2010年日本国土交通省对3654项设施的统计结果表明,供应冲厕、散水(对应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的灰尘抑止等用水)、消防用水的设施(可复选)比率居于再生水类别的前3,分别为79.1%、37.1%、8.6%。

东京都水道局将水的再利用分为个别循环、地区循环和广域循环等三种模式,分别指的建筑物内部处理后利用、小规模处理设施处理后利用、大规模集中处理厂处理后利用。前两种在早期也曾被称为“中水”,主要用于城市杂用水;后者也称为“再生水”,有更广泛的用途。个别循环、地区循环等两类用水计划值2013年3007万m³,2019年增长到3801万m³。根据东京都下水道局统计,“再生水”2012年3015万m³,其中城市杂用水525万m³;2019年增长到3547万m³,其中城市杂用水595万m³。

GB/T 18920-2002制定时,日本的有效标准包括国土交通厅1997年的“排水再利用及雨水利用设计基准”、厚生省1981年“暂定水质基准”、建设省住宅局1981年污水回用水质标准、建设省1981年散水用水方案,地方标准则以东京1993年标准及福冈市1979年标准为代表。

目前的有效标准主要包括国土交通省都市地域整备局下水道部、国土技政策合研究所下水道研究部2005年联合发布的《下水处理水的再生利用标准》和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建筑物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以及东京都2003年发布的《水的有效利用设施指南》[[viii]]等。国土交通省标准规定了冲厕、散水、修景、亲水用水等四类用水水质。厚生劳动省标准规定了散水、修景、清扫用水,以及冲厕用水等两类用水水质。东京都标准规定了冲厕和其他杂用水等两类用水水质。

(3)中国香港特区

香港是水资源匮乏的地区。

香港的海水冲厕自1950年开始得到广泛应用。根据主管部门香港水务署统计,现状年用水量约3亿m³,占总供水规模的约20%,覆盖85%的城市人口;按使用人口计,人均约46.9m³/a。

除了《海水冲厕水质标准》,为进一步节约用水,制定了再生水计划,2015年发布的《灰水回用及雨水利用技术规程》,规定了单一的建议水质标准,列举了冲厕、洗车、消防等8类用途,并规定不得用于6类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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