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31日联合发布,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对GB/T 18920-2002的修订。相对于原现行标准制定的时期,我国在政策和技术等两方面都有重大的变化,有必要对GB18920-2002进行修订,通过规范城市杂用水,推动污水的再生利用,实现再生水用水安全和再生水行业发展的双赢。
(1)响应政策导向,促进行业进步
习近平主席就保障国家水安全问题提出了“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发展思路。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其中规定“发展中水处理,污水回用是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其中也列举了城市杂用水推广应用的若干用水类型。
以国家政策为导向制定城市杂用水的标准,宽严适当,有利于推动再生水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2)继承与前瞻性兼顾
总结国内外的相关成果是标准修订的必要环节。
GB/T18920-2002自2002年颁布实施迄今16年,标准实施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我国污水处理量已经由原标准制定时的2001年的119.70亿m³/a增长到2018年的497.61亿m³/a,增长316%;当时采用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为GB 8978-1996一级标准,主要污染物指标总体略宽于现行的GB 18918-2002的一级B标准,而目前一级A标准已经成为主流,相当的省市采用了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污水的处理工艺也已经广泛延伸到各类深度处理。对再生水的安全需求,仍将继续推动处理工艺的进步。
参考国外标准和成果,应结合其背景和应用情况。各国再生水再生水标准和相关成果根植于其历史条件、用水需求、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而有所差异,应在考察其实际应用情况的基础上选择性吸收借鉴。
(3)明确用户定位,做用户友好的标准
标准为再生水行业服务。因此满足监管部门、建设部门、运行管理部门和杂用水的终端用户等技术关联方的共同需求,便于各方的安全应用,需求和便利,确保安全用水和再生水的推广应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排放定义、再生水的分类与统计口径、统计方法有所区别,因此其再生水使用量不能简单横向比较。
由于欧美多以法规形式规范再生水,引文层级较多,尽管对能收集到的英文版原始文本进行了解读,但难免有所疏漏。
2.1 东亚
东亚地区城市杂用水应用较多、且有相关标准的,除中国大陆以外,还包括日本、中国香港特区、新加坡。
(1)中国大陆
根据住建部统计数据,我国大陆地区城市再生水量逐年增长,2018年再生水利用量达到85.45亿m³,利用率为16.4%;从再生水利用区域分布情况来看,广东、山东、北京、江苏、河南、河北再生水利用量居前六位,占比分别为21.87%、14.35%、12.60%、10.56%、6.42%、5.69%,合计占比71.49%。
我国目前还缺少不同类别再生水用量的总体和长期统计,特别是缺少计量的销售水量统计数据。部分调研数据表明不同城市的城市杂用水比例相差悬殊,2007年北京为7%、天津主城区为65%。我国已经形成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国家标准,包括分类、城市杂用水水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工业用水水质、地下水回灌水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绿地灌溉水质等。
(2)日本
日本再生水应用较早,因1978年大旱后寻求替代水源、自1980年福冈市开始使用再生水作为冲厕用水以来,再生水主要集中于水资源短缺、较为频繁出现干旱缺水的关东临海地区(东京都、横滨市等)、西日本北九州地区(福冈市)和东海地区,截止2007年,再生水利用设施数分别为1280项、646项和273项。
根据日本国土交通省下水道部统计,2013年日本再生水总量为1.90亿m³,其中冲厕、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施工用水(土壤压实和灰尘抑制)分别占4.1%、0.2%、0.05%、0.05%。2014年提供城市绿化、施工现场用水、冲厕用水、道路清扫等供水的再生水厂比率分别居于2~5位;2010年日本国土交通省对3654项设施的统计结果表明,供应冲厕、散水(对应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的灰尘抑止等用水)、消防用水的设施(可复选)比率居于再生水类别的前3,分别为79.1%、37.1%、8.6%。
东京都水道局将水的再利用分为个别循环、地区循环和广域循环等三种模式,分别指的建筑物内部处理后利用、小规模处理设施处理后利用、大规模集中处理厂处理后利用。前两种在早期也曾被称为“中水”,主要用于城市杂用水;后者也称为“再生水”,有更广泛的用途。个别循环、地区循环等两类用水计划值2013年3007万m³,2019年增长到3801万m³。根据东京都下水道局统计,“再生水”2012年3015万m³,其中城市杂用水525万m³;2019年增长到3547万m³,其中城市杂用水595万m³。
GB/T 18920-2002制定时,日本的有效标准包括国土交通厅1997年的“排水再利用及雨水利用设计基准”、厚生省1981年“暂定水质基准”、建设省住宅局1981年污水回用水质标准、建设省1981年散水用水方案,地方标准则以东京1993年标准及福冈市1979年标准为代表。
目前的有效标准主要包括国土交通省都市地域整备局下水道部、国土技政策合研究所下水道研究部2005年联合发布的《下水处理水的再生利用标准》和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建筑物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以及东京都2003年发布的《水的有效利用设施指南》[[viii]]等。国土交通省标准规定了冲厕、散水、修景、亲水用水等四类用水水质。厚生劳动省标准规定了散水、修景、清扫用水,以及冲厕用水等两类用水水质。东京都标准规定了冲厕和其他杂用水等两类用水水质。
(3)中国香港特区
香港是水资源匮乏的地区。
香港的海水冲厕自1950年开始得到广泛应用。根据主管部门香港水务署统计,现状年用水量约3亿m³,占总供水规模的约20%,覆盖85%的城市人口;按使用人口计,人均约46.9m³/a。
除了《海水冲厕水质标准》,为进一步节约用水,制定了再生水计划,2015年发布的《灰水回用及雨水利用技术规程》,规定了单一的建议水质标准,列举了冲厕、洗车、消防等8类用途,并规定不得用于6类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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