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者必须为恢复受损公益‘埋单’。”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96.4%的赞成率获表决通过。
报告披露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成绩单”: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4393件、行政公益诉讼108767件,督促追收国有财产257亿元,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30亿元……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持续发力,最高检更是在2019年1月内设机构改革中专门增设了公益诉讼检察厅。为什么要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在当前还面临哪些难题?记者专访了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受访者供图/图)
记者:公益诉讼并不是检察机关的传统业务,最开始为什么要涉足公益诉讼?
张雪樵: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始终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衡量标准和最终目标。检察机关涉足公益诉讼也是为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健全完善对公益的司法保护制度。
上世纪90年代开始,有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对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环境污染类案件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但也没有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资格,直到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的诉讼资格算是明确了。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同时也阐述了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它们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记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于2015年7月1日启动,两年来遇到了哪些突出困难?
张雪樵: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试点工作情况总结报告中,我们提到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
一是有的地方行政机关认识有偏差,担心影响地方政府形象,对试点工作不表态、不配合,有的收到检察建议后,虽有回复但并未进行实质性整改,或仅纠正部分违法行为。
二是试点地区相对分散,不利于解决跨行政区域侵害公益问题。
三是试点案件范围较窄,对非试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问题无法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保护。
记者: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张雪樵:我们做出了积极的努力。针对行政机关配合问题,我们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强化监督、沟通、协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适格主体主动维权。
对于跨行政区域侵害公益问题,我们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办案区域协调机制,制定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指定管辖、跨行政区划管辖等办法,推动破解监督难题。
针对案件范围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从试点时期的仅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扩大到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记者:在近年的全国两会上,也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应该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对于公益诉讼的范围,你认为应当做哪些扩展?
张雪樵: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从实践来看,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法定领域外的公共利益受损问题也较常见。比如,危害安全生产、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互联网侵害公共利益等问题,因为没有特定的相对人而无法起诉,导致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缺位。这些领域都可以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探索拓展案件范围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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