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某发电公司认为,该公司每月产生的粉煤灰,可以减去出售给附近某水泥厂综合利用生产水泥和出售给某公路建设公司修建公路部分,并对剩余部分进行自行贮存,就可以不用缴纳环保税了。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可以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为计税依据的,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
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也就是说,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纳税人当期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以及纳税人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的余额。
该发电有限公司如果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的粉煤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则应按规定缴纳环保税。
环保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不需要按月计算应纳税款。
某企业财务负责人认为,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企业只用每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就可以了。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环保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税款的方式,但纳税人仍需按月分别计算应纳税款,按季汇总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因此,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税款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属月份实际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以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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