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意见采纳】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公众提出的与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 告书。下列意见应当重点考虑:
(一)选址选线环境影响论证;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
(三)不利环境影响减缓控制措施;
(四)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五)相关环保法规或技术标准适用。
第十二条 【未采纳意见处理】建设单位对未予采纳的公众意见, 应当说明理由。对采用实名方式提出相关意见,未予采纳的,建设单 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公众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参说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编 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以下简称公参说明),公参说明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内容;
(二)公众意见的整理归纳分析情况;
(三)公众意见采纳或未采纳情况,未采纳的理由,与公众沟通 反馈情况等;
(四)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情况,与公众互动交流方式、效果等 情况。
建设单位对公参说明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编制完成时,公开全部信息,征求公众意 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相关信息在建设项目开工 前均应处于公开状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方式发布相关信息,以第七条(一)方式公开时,应当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电子版;以 第七条(二)方式公开时,应当在张贴信息中,告知环境影响报告书、 公参说明的电子版查询网址链接和纸质版查阅地点。
应当根据受影响公众数量和分布情况,设置一个或多个纸质版查 阅地点,查阅开放时间应与公众反馈意见的起止时间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公众监督】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参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期 间,公众可以进一步向建设单位提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补充到公参说明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进一步完善。
第十六条 【资料保存】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公众参与过程中 的电话记录、电子邮件、传真、信函以及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 形成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保密规定】建设单位在公开相关信息时,应当依法 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其他利益诉求】涉及公众的财产、拆迁、征地、就 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无关的意见诉求和利益,公众可以向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报送要求】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 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时,应当附具公参说明。
未附具公参说明或公参说明不符合本办法附件要求的,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审批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 同时公开公参说明,公众发现公参说明存在弄虚作假的,可向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名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报情况,对公参说明相 关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及诚信机制】被举报的公参说明经核实 存在重大弄虚作假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环境影响报告 书审查程序,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违规 行为向社会公开,纳入企业社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二条 【施行规定】本办法自 201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文件中相关 内容即行废止。
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编制格式要求
1 概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整体情况介绍。
2 公示信息及征求意见
2.1 公示信息内容
2.2 公示载体
2.2.1 网络公示 网络公示时间、网址及截图。
2.2.2 张贴公示 张贴公示时间、地点及照片。
2.2.3 其他公示方式
如采用其他方式公示相关信息的,应予以说明。
2.2.4 公众提出意见情况
3 深度公参情况
对收到的公众意见整理和初步分析情况。根据分析结果召开座谈 会、专家论证会或采取与公众互动沟通措施的,应当说明相关情况。 没有采用深度公参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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