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京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会议指出,新修订的《办法(草案)》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依法行政,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2006年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已施行十多年,有效调动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畅通了公众诉求表达渠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众生态环保意识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相关措施亟待进一步修订完善。
《办法(草案)》对公众参与责任主体以及信息公开内容、时限、载体等进行优化设计,并由过去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彰显生态环境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改善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会议强调,要及时修订完善《办法(草案)》的配套文件,确保相关措施有效落实。做好宣传解读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办法(草案)》落地生效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条件。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刘华,中央纪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组长吴海英,副部长庄国泰出席会议。
生态环境部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一条 【依据目的】为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公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参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应当遵循 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参对象】公众参与对象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 围内的有关团体和个人,具体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第五条 【公示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形成时,如实公示以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 效果。
第六条 【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在公示材料中应当载明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期限、内容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期间确保公示信息处于公开状态。
征求意见的内容应限于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公众意见反馈途径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
第七条 【公示载体】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述两种方式发布公示 信息:
(一)在建设单位官方网站上发布,未开通的,应当在建设项目 所在地其他网站发布;
(二)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基层组织设置的公告栏或其他便于 公众知悉的场所张贴。
鼓励建设单位在电视、广播、报刊及地方政府设立的统一网络平 台上同步发布信息。
第八条 【意见反馈】在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以按照建设单位 提供的途径,直接向建设单位反馈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 建议。
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出意见,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 【深度公参】征求意见期限截止后,建设单位应当对收 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初步分析。若受影响公众对该项目环境 影响相关内容质疑较多或关注程度较高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一步开展针对性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影响预测或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存在较多质疑的,应当召开公众座谈会。邀请受影响公众代表参 加,如实记录公众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等专业问题较多的,应当组 织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就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证,形 成专家意见,向社会公开。专家论证会应当邀请受影响公众代表列席。
第十条 【互动沟通】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发放与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有关的科普资料、组织公众代表赴同类运行企业实地考察等方式, 与公众开展互动交流,取得公众理解。
声明:本网所有内容,凡注明“来源: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或“水世界微信”的文字、图片等,版权均属本网所有,其他媒体、网站等如需转载、转贴,请注明来源为“水世界”。凡注明"来源:XXX"的内容,为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是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不遵守本声明或其他违法、恶意使用本网内容者,本网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指定网站 国际水协会中国委员会工作网站
全国中长期科技发展十六项专项之一、中国十六大中长期重点专项 - 中国水体污染防治重大专项发布网站
技术支持: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3-2011 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48982号-4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城科会办公楼201(100835) Email:water@chinacitywater.org Fax:010-88585380 Tel:010-88585381版权所有: 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