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江西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2018年,江西将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组建相应的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同步开展案例实践。
6月20日发布的《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提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程,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改革。6月6日,《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同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最新发布的文件显示,新疆将在年内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此外,包括北京、陕西等地,均提出今年将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不过,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专家认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政府一方的身份是混合的,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民事求偿者,这更需要设计好磋商另一方的权利救济渠道。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索赔途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基本问题。”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在《改革方案》印发后表示。
如何管好、用好损害赔偿资金是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梓太认为,应该明确政府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应急处理及进行索赔的资金来源与资金使用规则,保障所得的赔偿资金最终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相关的支出之中,形成管理的闭环。
张梓太还认为,污染企业面临较大经济压力情况下,有必要借助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共同基金等机制,在追责与企业发展间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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