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 1029-2019)(以下简称“畜禽养殖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HJ 1028-2019)(以下简称“酒、饮料制造技术规范”)两项技术规范,全面推进这两个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将于近期开启。
“畜禽养殖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的排污许可管理。粪污处理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适用该标准。
对畜禽养殖行业而言,污染突出和环境管理需重点关注的产污环节主要为养殖栏舍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其他的产污环节,如饲料储存间、防疫药品储存间以及原辅材料的使用,涉及的饲料、试剂、菌剂等对污染物排放量影响不大。在充分考虑行业污染特征的基础上,该标准聚焦主要产排污环节,精简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的相关要求。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中明确规定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属于总氮、总磷排放重点行业。该标准除了明确对该行业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许可量管理要求外,还规定了总氮、总磷许可量管理要求。鉴于现行畜禽养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未规定总氮许可排放浓度,该标准确定了单位畜禽总氮排放限值,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分别基于许可排放浓度(若地方有排放标准的)和单位畜禽排放限值两种方法计算,从严确定。
该标准结合当前环境管理水平和需求,规定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流量、氨氮、化学需氧量原则上需实施自动监测,考虑到畜禽养殖行业特征,若地方根据环境管理需求有特殊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畜禽养殖行业整体环境管理基础薄弱,总氮、总磷的环境管理要求相对滞后,为增强标准实施的可行性,该标准将废水总排放口总氮、总磷的监测频次确定为每季度一次,但对于明确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氮、总磷控制区的排污单位,地方可依据当地环境管理需求适当增加监测频次要求。
针对GB 18596中涉及的其他污染因子,该标准建议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自行确定监测频次。
“酒、饮料制造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对于发酵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对于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制造企业实行重点管理。“酒、饮料制造技术规范”适用范围涵盖了纳入《名录》管理的所有酒、饮料制造企业,同时,考虑与《名录》修订工作的衔接,标准中对果酒、奶酒等其他酒的相关要求也作出了规定。
“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主要包括原榨果菜汁、浓缩果菜汁、发酵果菜汁、发酵乳饮料及发酵植物蛋白饮料等,考虑到饮料企业多为多品种经营甚至一条生产线生产多种产品,同一企业除了生产以上“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还会生产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水、固体饮料和茶饮料等其他饮料,为便于这类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该标准对各种饮料生产相关内容均做作出了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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