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
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
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
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
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
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 环发〔2011〕30号)
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
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
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
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
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
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
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
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
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
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
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
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4〕1497号)
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
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
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
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
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
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
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
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 [MARK][MOREPAGE][/MOREPAGE][/MARK]
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
(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
(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2.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65号,2016年10月22日经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修订)
(1)删除附一第二条中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删除附一第三条中的“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将附一第四条中的“5.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修改为“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并删除附一第四条中的“10.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11.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12.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4)删除附二第二条评审项目“2.1危险废物运输”的评审指标来源“环函〔2005〕26号”。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0号)
删除“附四:证明材料”的“一、基本材料”中的“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和“6.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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