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7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2019年8月2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年,城环字〔1983〕483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1995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6号)
(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
(四)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五)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
删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2017年12月20日经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修改)
删去第十三条第四项“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是否征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1.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提交材料第十一项中的“出口者为危险废物收集者、贮存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的,还需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提交材料第十二项“危险废物国内运输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及承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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