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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实录:生态环境部召开10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9-11-04 09:59:06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

媒体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机构改革以后,陆源入海排污口监测划入生态环境部职能范围内,大家普遍认为,这样可以解决海洋环境监测数据“打架”的现象,请问机构改革以后海洋环境监测职能具体如何调整?进展如何?

霍传林:谢谢记者的提问。我理解这个问题可能是讲过去机构改革之前数出多门的问题,不单是入海排污口,包括整个监测的工作也存在这个问题。

我们通常讲,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顶梁柱和生命线。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就发布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启动了网络整合工作。这次机构改革之后,更是着力解决了数出多门的问题,像您刚才讲到的入海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都划到生态环境部的职能范围内。生态环境部监测工作构建了监测总站牵总,卫星中心、核辐射中心和海洋中心“一总三专”监测布局。其中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制度规范、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信息发布”的原则,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职能调整。

统一监测布局方面,一是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将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中。二是统筹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布局,制定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具有能力、资质的监测力量,实施监测,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实施。

统一制度规范方面,一是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编制《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也将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纳入条例,进一步夯实依法实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的制度基础。二是统一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的评价、监测标准,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为统一开展监测活动奠定基础。

统一数据管理方面,整合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建立统一监测数据平台,包括您讲的入海排污口都在这个平台上,实现海洋生态环境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的信息公开。

统一信息发布方面,2018年会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交通运输部发布《2018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下一步,将按照“五个统一”的要求,构建符合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监管需求,布局科学、事权合理、具有代表性和历史延续性的点位网络和业务布局,构建国家与地方相协调的监测机构格局,推进监测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监测机构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为提升监测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动态化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渤海的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在我们渤海的背景材料里已经提到了,这里我就不详细展开介绍了,谢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已经印发实施近一年时间,各项主要任务的进展情况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是什么?下一步有何措施?

霍传林:谢谢,我觉得您这是一起提了三个问题,非常感谢您对渤海攻坚战的高度关注。《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印发近一年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推进陆源污染治理、海域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范等工作。在攻坚战行动计划上明确有时间节点的任务有30项,其中2019年有13项,现在正在有序地开展,其中4项任务已基本完成,还有9项任务仍在进行。

陆源污染治理方面,查排口、消劣V。2019年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通过三级排查,实现渤海三千多公里的海岸线有口皆查,为有效管控陆源污染源、提升渤海生态环境质量奠定基础。截至目前,已经完成了三省一市13个沿海城市(区)一级和二级排查,正在进行三级排查。2019年6月,我部印发了《渤海入海河流劣V类国控断面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将消除入海河流劣V类国控断面打造为渤海攻坚战的标志性成果。截至9月份,入海河流“消劣”任务涉及的10个断面只有2个还是劣V类。

海域治理方面,清散乱、控污染。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在海水养殖污染治理、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等方面多措并举,齐抓共管。截至目前,三省一市共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800余家;天津、山东分别清理整治非法和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区域超过2万亩和19万亩;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此外,三省一市编制了“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建设方案,启动沿岸一定范围内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清除工作。

在生态保护修复方面,治岸线、修湿地。自然资源部、林草局、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保护”和“修复”两手同时发力。截至目前,三省一市均按照“一湾一策、一口一策”的要求,全部完成了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方案编制工作,海洋生态修复工作逐步推进;重点推进河北滦南湿地和黄骅湿地、天津大港湿地和汉沽湿地、山东莱州湾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选划为自然保护地。

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消隐患、强应急。我部强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溢油风险管控,与中海油等涉油企业研究建立协作支持和溢油应急响应联动机制;交通运输部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管理部完善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灾难机制,渤海生态环境安全得到进一步加强。截至目前,三省一市排查企业565家,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近2000处,下达整改文书187份,对5400余家企业环境应急计划进行备案。

我总结一下,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之所以取得上述成效,是与国家有关部门、沿海三省一市和十三个沿海城市的周密部署、紧密配合、有序落实、分工协作是密不可分的。渤海攻坚战是个系统工程,国家层面通过多部门的联动,吹响动员号、建起调度账、派出帮扶组,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召开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生态整治修复、渔业污染防治等专题座谈会进行部署和动员,我部组织部属单位、专家专门开展了驻点帮扶和技术指导,两次调度评估工作成效,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加大了对攻坚战的扶持力度,2019年支持经费数十亿,科技部在原专项下专门设立三个渤海生态环境治理的项目,这是国家层面。

地方层面,通过画出路线图,定好时间表,落实责任人,多层级确保攻坚战见事、见人、见成效。环渤海三省一市及13个沿海城市(区)全部编制印发本地《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天津由市委书记担任总指挥,山东省自我加压,河北省唐山市先试先行,辽宁省大连市最早启动行动计划。通过上下联动,合力攻坚推动取得上述成效。

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大家也都知道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成本高、见效慢、易反复,要实现持续改善只有锲而不舍,持之以恒才能巩固成效。

您刚才说的问题可能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还有一些城市重视程度不够。个别城市站位不高,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相对迟缓,甚至有些地方实施方案上下一般粗。部分城市一定程度上存在重部署、轻落实,重形式、轻实效的问题,在消除劣V类断面、海洋垃圾防治等方面进展缓慢。有些城市风险意识比较弱。

二是不得不说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还存在较大的压力。目前渤海仍然处于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的高峰期,陆源和农业面源污染物入海量较大,辽东湾、莱州湾、渤海湾等部分海湾存在一部分劣四类水体,而且水质非常容易产生波动。多个已经“消劣”的断面还可能会出现反弹。

三是区域间成效不平衡,整体的攻坚目标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受到治理周期的影响,各地区在风险防控等方面成效不平衡,生态整治修复成效不明显,部分地区的水质改善有一定成效,但是距离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

当然,渤海的情况“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些突出的问题源于长期的积累和叠加,只有锲而不舍,持之以恒才能形成治理成效。

还有一项工作向大家报告一下,我们现在已经在开展“十四五”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部党组确定的总体思路,以“管用,好用,解决问题”为出发点,为新时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实际上这个工作对渤海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渤海攻坚战对“十三五”期间的渤海综合治理进行攻坚,而“十四五”规划则是对“十三五”渤海攻坚战之后的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奠定一个工作基础。谢谢。

光明日报记者:我们了解到,沿海部分地方近两年正在推进湾长制试点工作,《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也提出建立实施湾长制,可否介绍一下有关工作进展和成效?生态环境部后续将有何打算?

霍传林:谢谢,非常感谢您对这项工作的关注。“湾长制”这项工作还在试点的过程中,是我们当前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制度机制探索,主要目的是建立陆海统筹的治理协调机制和党政同责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治理机制,着力解决近海治理体制不健全、监管缺位等长期存在的问题,既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效抓手,也为攻坚战后建立长效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2017年以来,浙江省和海口、青岛、秦皇岛、连云港等“一省四市”开展了湾长制的试点工作。目前,各个地区试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创新制度,纷纷探索出台了各具特色的湾长制模式。比如说,浙江省从“一打三整治”到“五水共治”,将湾(滩)长制纳入全省的治水体系,形成了“大治水”的格局;秦皇岛市逐级细化责任区域,做到“每一米海岸都有人管”;连云港市成立“民间湾长”志愿者队伍,充分调度社会力量参与;青岛市实施重点海湾巡湾制度,强化执法督查;海口市专门制定出台了湾长制地方法规,使湾长制从试点走向依法行政。此外,山东省和海南省分别将试点工作拓展至全省范围,通过以点带面、以面实践的方式,逐步探索湾长制模式。根据我们的初步摸底,试点地区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主体责任都得到了大大的压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明晰、压力不传导等“老大难”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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