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综合协调和整体推动,研究解决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同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
第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强化宏观管理、战略规划和政策保障,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专项实施,保证专项顺利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牵头组织单位应加强内部沟通、协调与配合。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水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水专项办),并对水专项办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进行指导和监管;
(二)组建水专项总体专家组,确定水专项标志性成果责任专家;
(三)负责制订水专项实施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四)负责组织制订水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制订年度指南,审核上报年度计划;
(五)批复水专项项目(课题)的立项(牵头组织单位联合行文批复);
(六)负责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指导督促水专项的实施;
(七)负责协调落实水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协调落实配套政策,推动水专项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八)组织协调水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重大工程的衔接工作;
(九)核准水专项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涉及水专项目标、技术路线、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调整时,报三部门;
(十)组织编制上报水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等,根据水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专项验收申请;
(十一)负责水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和取得的成果,进行密级评定和确定等。
第八条 水专项办在牵头组织单位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水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水专项项目(课题)实施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参与制订水专项阶段实施计划,提出年度指南以及年度计划建议;
(三)组织受理水专项项目(课题)申请,遴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批复下达立项通知并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落实资金安排;
(四)组织对项目(课题)的督促、检查;
(五)组织对项目(课题)的综合绩效评价等;
(六)研究提出水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七)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项目(课题)进行任务调整或预算调剂;
(八)根据需要提出调整水专项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的建议;
(九)定期报告水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十)负责项目(课题)档案和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
(十一)承办牵头组织单位交办的事务。
第九条 地方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专项项目(课题)实施的组织领导,根据需要成立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省级水专项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提出地方水污染治理科技需求及拟立项项目(课题)指南建议;
(二)协调落实项目(课题)工程示范和地方投入等保障条件,组织或参与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三)根据需要提出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技术支持单位及经费调整的建议;
(四)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项目(课题)变更等事项的审批(查);
(五)定期报告本行政区域项目(课题)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总体专家组配合水专项办做好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总体专家组的咨询建议是牵头组织单位决策的重要依据。
总体专家组设技术总师和技术副总师,技术总师全面负责水专项总体专家组的工作,技术副总师协助技术总师开展工作。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开展相关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对水专项主攻方向、技术路线和研发进度提出咨询意见;
(二)负责对水专项发展规划、阶段实施计划、年度指南、年度计划提出咨询建议;
(三)对水专项集成方案设计、标志性成果推进、项目(课题)衔接和协同攻关以及促进水专项成果的集成应用等提出咨询建议;
(四)参与水专项项目(课题)检查、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水专项实施提出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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