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总师、副总师应是水环境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从事水专项的组织实施。水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应是水环境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金融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水专项的具体实施工作。总体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承担和参与水专项项目(课题)。
第十一条 标志性成果责任专家由牵头组织单位研究确定,配合水专项办做好标志性成果推进的组织实施工作,接受总体专家组的技术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标志性成果的顶层设计以及总体进度把握;
(二)确定标志性成果研发方向,指导相关项目(课题)单位开展技术攻关,指导标志性成果的凝练、总结和提升;
(三)跟踪标志性成果研发动态,每季度报送标志性成果进展;
(四)全程参与标志性成果相关项目(课题)的立项、检查、评估及综合绩效评价;
(五)提出标志性成果相关项目(课题)任务调整建议;
(六)负责编制水专项标志性成果年度报告、阶段报告,进行标志性成果的总结集成;
(七)配合做好标志性成果的宣传推广;
(八)参与水专项最终成果的集成工作。
第十二条 水专项任务的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对项目(课题)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要求,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要严格执行重大专项和水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牵头组织单位依据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水专项办、总体专家组编制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报三部门综合平衡。
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修改和完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报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水专项实施过程中,涉及水专项实施方案目标、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建议,经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涉及水专项阶段实施计划目标、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总额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程序报三部门。
涉及水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其他一般性调整的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核准,报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水专项任务以保障水专项总体目标实现为前提,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向委托、择优委托(包括定向择优和公开择优)、招标等方式遴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立项程序包括: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与形式审查、评审、立项批复与任务合同书签订。
第十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水专项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组织总体专家组、水专项办或委托有关地方管理部门编制项目(课题)申报指南,报三部门合规性审核后,提交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发布。涉密或涉及敏感信息项目(课题)的指南由牵头组织单位依照相关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发布。
第十八条 根据三部门审核结果,牵头组织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发布下一年度指南,由水专项办受理项目(课题)申报。对于定向择优的,自指南发布日至项目(课题)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25个工作日;对于公开择优和招标的,原则上不少于4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的条件。
(一)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2.科研单位在相关领域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取得了高水平、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原则上必须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级重大科研或重大工程项目。企业应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相关的工程业绩和工程经验等。
3.项目(课题)参与单位之间专业优势互补,与牵头申报单位能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4.对于产品设备或装备开发、工程示范建设及运行,以及具有较好市场化推广前景的关键技术研发的课题,应以企业为主体或吸纳企业参与。
5.对于申请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的申报单位,应具有组织完成项目(课题)的研发能力以及筹措全部(或70%及以上)项目(课题)研发费用的能力。
6.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1.主持或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投入足够时间和主要精力。
2.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个项目,同时可主持本项目下的1个课题,不得主持其他项目下的课题。
3.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个课题,同时可参与1个课题。课题参与人员同期最多只能参与2个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符合本条第(一)款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5.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6.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港澳特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水专项办组织形式审查并报牵头组织单位。技术示范类项目(课题),由水专项办或委托有关省级水专项协调领导小组、地方政府组织进行立项评审;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项目(课题),由水专项办组织进行立项评审。
第二十一条 水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和预算评审,采取视频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开展。评审专家应从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专家库中选取,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审专家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项目(课题)申报材料应提前请评审专家审阅,确保评审的效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立项评审的重点包括项目(课题)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和预期成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的合理性和创新性、技术示范的典型性与配套保障条件的落实情况、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与任务的匹配度、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基础条件和优势以及组织实施方式的合理性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根据立项评审意见修改项目(课题)实施方案和预算后,由水专项办根据评审结果,形成年度计划建议(含预算建议方案),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牵头组织单位将年度计划报三部门综合平衡。水专项办对经过综合平衡的拟立项项目(课题)(含预算)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和处理意见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三部门。三部门依据公示结果向牵头组织单位反馈正式综合平衡意见,由财政部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核定下一年度预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牵头组织单位预算中。
第二十五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和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批复水专项项目(课题)立项(含预算)。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任务合同书并提交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水专项办会同有关省级水专项协调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后,签订任务合同书。
对于技术示范类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水专项办)和相关地方政府作为双甲方,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对于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水专项办)作为甲方,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对于需要提供配套条件和资金投入的项目(课题),由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出具配套证明材料或在任务合同书上盖章。对于涉密项目(课题),水专项办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还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力量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对水专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水专项办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检查、督促项目(课题)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负责日常管理,并建立项目(课题)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 水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水专项办组织总体专家组、标志性成果责任专家等,在总结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形成水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按要求提交三部门。
第二十九条 水专项项目(课题)一经批准并与相关责任方签订任务合同书后,应严格按照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执行。对确需调整或撤销的项目(课题),根据情况执行分类报批程序。
(一)项目(课题)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和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课题)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水专项办备案。
(二)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承担单位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变更调整手续,确保项目(课题)目标实现。水专项办做好服务、指导工作。
(三)对项目(课题)部分研究任务、考核指标调整或取消的,或项目(课题)严重偏离任务合同书目标、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难以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等需要撤销的,由水专项办会同省级水专项协调领导小组提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建议,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批后报三部门备案,并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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