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保密项目(课题)的调整或撤销,按照保密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 水专项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在相关工作协议或任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诚信要求,并记录在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等管理过程中主要参加人员的信用状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申报水专项项目(课题)或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水专项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任务合同到期后,由水专项办或水专项办会同有关省级水专项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课题)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重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档案管理情况三方面,并突出项目(课题)实施效果评估。综合绩效评价按照任务合同书(包括相关补充协议)、实施方案、立项批复文件、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水专项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四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水专项办将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报牵头组织单位批准后下达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三部门。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按不通过处理:
(一)未达到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
(二)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其他参与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项目(课题)在综合绩效评价时,应向水专项办提交完整的、统一格式的技术报告,水专项办定期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汇总后提交牵头组织单位,并抄送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课题)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水专项办组织开展每个五年计划的阶段总结,编制形成阶段执行情况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批准后,报送三部门。
第三十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水专项目标完成及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形成实施情况报告并向三部门提出水专项整体验收申请。原则上,应于水专项即将达到执行期限或执行期限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如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三十八条 水专项资金筹集坚持多元化的原则,中央财政支持水专项的组织实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财政、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等方面的投入。针对水专项任务实施,科学合理配置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水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四十条 统筹使用各渠道资金,提高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资金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水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
第四十一条 水专项的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审计规定进行专项审计,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四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和执行水专项资金。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课题)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项目(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不得对参与单位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水专项办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课题)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 对于项目(课题)结余资金(不含审计、年度监督评估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资金),项目(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且承担单位信用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自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应及时上交牵头组织单位。
第四十五条 水专项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目标,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跟踪国内外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动态,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考核和目标评估制度。必要时,委托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在牵头组织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下,水专项办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水专项知识产权管理与成果转化交易服务体系的建设。
第四十七条 水专项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执行。水专项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向国内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知识产权转让转化的收益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水专项办应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许可等事项,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为实现水专项总体目标提供保证。
第四十九条 水专项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资助”字样及项目(课题)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综合绩效评价时不予认可。
第五十条 参与水专项实施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切实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对取得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水专项组织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水专项办在牵头组织单位指导下,认真开展水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水专项涉密信息和档案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水专项档案是指在水专项的规划、论证、组织实施、监督评估、考核评价等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信息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国家重要科技资源,确保收集齐全、应归尽归、保存完整。
在牵头组织单位的监督指导下,水专项办负责制定水专项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的保管移交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水专项建立规范、健全的科学数据、成果的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上报项目(课题)有关科研数据和成果信息。水专项办建立完善的项目(课题)数据和成果信息库,实现信息公开和成果资源共享,按要求向三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为充分利用国际资源,水专项按照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组织开展国际合作活动。水专项办在牵头组织单位的指导下,负责国际合作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八条 水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展有关重大国际合作活动,由水专项办审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
第五十九条 水专项国际合作活动应遵守有关外事工作规定和保密工作规定。
第六十条 水专项可对在关键技术突破、成果推广应用、科研管理创新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承担单位和科研(管理)人员给予荣誉激励。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环科技〔2016〕153号)同时废止。
声明:本网所有内容,凡注明“来源: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或“水世界微信”的文字、图片等,版权均属本网所有,其他媒体、网站等如需转载、转贴,请注明来源为“水世界”。凡注明"来源:XXX"的内容,为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是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不遵守本声明或其他违法、恶意使用本网内容者,本网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指定网站 国际水协会中国委员会工作网站
全国中长期科技发展十六项专项之一、中国十六大中长期重点专项 - 中国水体污染防治重大专项发布网站
技术支持: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3-2011 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48982号-4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城科会办公楼201(100835) Email:water@chinacitywater.org Fax:010-88585380 Tel:010-88585381版权所有: 水世界-中国城镇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