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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

时间:2020-01-02 17:36:32 来源:《给水排水》 作者:张辰、陈嫣、王盼

上海市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DG/TJ 08-2298-2019,以下简称《标准》)是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全面和系统规范了相关规划编制、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绩效评估等工作,对推动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介绍了《标准》的编制背景和思路,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水量和水质目标,并对规划要求、设计要求、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要求等主要内容进行了阐述,有助于对该标准的理解。本《标准》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

1 编制背景

自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建设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至今,国内海绵城市的实践工作已如火如荼。“海绵城市”是具有国际语境的、城市雨水综合管理理念的、中国化的表达,与美国以低影响开发(LID)为核心的雨水综合管理理念、英国的可持续排水系统、澳大利亚的水敏感城市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雨水管理理念一脉相承。上海市是我国人口和经济总量最大的城市之一,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可有效缓解城市内涝、径流污染、水资源流失、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高速城镇化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水具有极强的外部性,涉及方方面面,雨水管理绝不能“就水论水”。海绵城市建设不仅依靠水务系统的支撑,更需要建筑与小区、绿地、道路与广场等多系统的共同参与、多专业融合,同时其对各系统均提出新的要求。标准工作是各行各业发展进步的基石,只有做到“标准支撑、引领发展”,才能确保理念的落地和工程建设的质量。

上海市高度重视海绵城市的建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委办局,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等各行业研究单位联合开展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顶层设计研究,结合本市“三高一低”地下水位高、土地利用率高、不透水面积比例高和土壤入渗率低的显著区域特点,提出了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等系列文件,并于2016年8月出台了《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指导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导则试行2年后,编制组结合本市特别是临港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的实践经验,经深入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上海市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DG/TJ 08-2298-2019)(以下简称《标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17日正式发布公告,《标准》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与《标准》同步编制的还有上海市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两部标准建议配合使用。

2 编制思路

《标准》适用于上海市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编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运行维护、监测和控制,内容涵盖区域规划、建筑与小区、绿地、道路与广场和水务五大系统,可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编制、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绩效评估等全过程工作,具有较强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海绵城市建设包括“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涵盖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系统治理,《标准》的技术内容以源头减排相关技术为主,但对于相关水量和水质标准的规定会涉及过程控制和系统治理方面。同时,针对上海市“三高一低”的特点,《标准》明确提出源头减排技术应以“滞、蓄、净”为主,以“渗、用”为辅,以“排”托底。

3 主要内容解读

3.1 水量和水质控制指标

径流总量控制和径流污染控制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标准》规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综合考虑本市生态本底、降雨规律、城市空间特征以及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目标等因素后确定”,考虑到标准的引领性和指导性,未对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具体数值提出规定。上海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建设目标在《上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5)中明确,至2020年规划进行区域控制或场地(地块)控制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不低于70%,至2035年不低于75%。此外,《标准》提出“各类海绵设施对于SS的控制率应以实测数据为准”,并在条文说明中列举了国内和上海关于海绵设施控制径流污染的研究成果,当缺乏相关资料时,可作为参考。

另外,值得介绍的是,《标准》对上海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除涝标准、内涝防治设计标准提出了具体规定:上海市除涝标准为20~30年一遇降雨重现期,设计暴雨历时一般为24 h,20年一遇最大24 h面暴雨量平均为200 mm,30年一遇最大24 h面暴雨量平均为220 mm,最大24 h设计面暴雨雨型采用1963年9月设计暴雨雨型,并配以相应潮型,涝水排除时间为24 h,排除程度为地面不受淹;内涝防治设计标准应采用100年一遇重现期,降雨历时为24 h,平均降雨量为275 mm,雨型采用 1963年9月设计暴雨雨型,排除标准为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 cm且雨停后积水时间不超过1 h。《标准》结合上海市气候特点和排水特点,首次提出内涝防治设计对应的降雨历时、雨型以及防治标准,对上海市内涝防治系统构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2 规划要求

海绵城市是城市建设新理念,应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和统筹建设的原则。因此,《标准》将规划编制规定纳入其中。

《标准》规定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应与上海市城乡规划体系相衔接,提出了上海市体系化、多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体系,包括总体规划和单元规划层次以及详细规划层次。

《标准》规定海绵城市规划的技术方法应包括相关指标、要素控制和空间布局引导,即通过对城市功能区、用地布局、城市高程、用地占比、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地类或地块的径流削减量等指标以及蓝线、绿线等的控制,贯彻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城市建设管理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其核心在于: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控制型指标,实现规划控制目标到控制指标的层层取值指导与分解分配,体现方法中的规划控制途径;以径流峰值控制目标、径流污染控制目标为主要引导型指标,实现目标的分层细化,指导海绵城市建设途径、设施选择、布局与配置要求,体现方法中的规划引导途径;以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等为建议型指标,提出指标的合理分解与取值建议,体现方法中的规划建议途径。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指标体系中的核心控制指标,其规划管控应采用区域控制与地块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集中新、改建区(规划新、改建地块面积占比大于等于80%的控制区)和部分新、改建区(规划新、改建地块面积占比大于等于50%、小于80%的控制区)应采用区域控制方式,对于保留区(规划新、改建地块面积占比小于50%的控制区)应采用地块控制方式。在控制目标分解过程中,采用区域控制的单元应以地块为基本单位分解落实控制指标和分区导引要求;采用地块控制的单元应将二级控制区的控制要求落实至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地块。道路、河道等用地的控制目标按不同的控制单元,分块或分段进行分解。《标准》在条文说明中详细介绍了地块径流削减量指标的制定和校核方法。

《标准》根据特大型城市的城市规模与用地特点,提出了海绵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和编制内容,对上海市全市和各区海绵城市规划编制具有显著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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