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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对疫情期间污水处理及水环境风险防控的建议

时间:2020-02-20 14:27:23 来源:城镇水务产业化 作者:

导 读

在党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全国各界齐心协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卓有成效的阶段性进展,但形势依然相当严峻。近日,研究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症感染患者粪便样本中分离出活的新型冠状病毒,提示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可能存在新路径。城镇污水系统直接接纳并处理居民日常生活及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各类污水,特别是包括来自疫情小区、医疗机构、隔离观察点、分散感染者排放的污水,新型冠状病毒有可能存在从马桶到市政管网、再到污水处理厂、最终回到水环境的潜在传输与暴露路径。

针对公众和业界对城镇污水与水环境系统中新型冠状病毒传输与暴露风险的疑虑和担忧,以及如何加强防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专项办特邀有关专家进行研讨,并提出若干应对措施和防范建议,供公众了解相关情况,为城镇水务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 准确把控城镇污水与水环境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暴露风险防范的关键环节

新型冠状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呼吸道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而城镇污水的收集、输送与处理过程,相对封闭与独立,公众不直接接触污水、污泥;并且在疫情期间公众防控意识显著增强,社区和公共区域加强了消毒措施,在居住区、公共建筑以及市政公用排水系统符合设计与运维标准,再生水利用管理规范的情况下,通过城镇污水与水环境系统发生公众新型冠状病毒暴露与感染的可能性很小。

而城镇污水与水环境系统的运行操作过程中,从业人员存在直接接触、飞沫及气溶胶吸入等途径的暴露风险。

因此,疫情期间,有必要全面提升安全防护级别,重点加强市政管网、污泥处理间、输送泵站、污水处理厂进水泵房、格栅间、曝气沉砂池、脱水机房等风险点的防控和运行操作人员的暴露风险防范。

二、 我国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与再生水水质标准,满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的卫生学风险控制要求

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了卫生学指标要求,即代表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控制程度的粪大肠菌群指标值。

其中,一级A标准为再生水的基本水质要求,指标值1000个/L,适合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一级标准B标准,指标值10000个/L,适合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

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该标准要求,均设置了相应的出水消毒及药剂储备设施。

实际运行中,通过浊度或悬浮固体浓度的控制,消毒剂量的调整,该指标的平均值会远低于排放标准限值,在污水生物处理及深度处理工段,目前普遍采用的较长泥龄的活性污泥本身具有多个数量级(log数)的病原体消除(灭活)效果,能够满足病毒等病原微生物的灭活程度控制要求。

另外,新型冠状病毒属于有包膜病毒,在污水系统中的存活能力低于无包膜的肠道病毒,且更易于消毒灭活。

因此,经过消毒处理达标的出水排入接纳水体,出水的卫生学风险控制能得到保障,不会增加水体环境中的病毒暴露风险。

在再生水利用方面,《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19规定的粪大肠菌群限值为1000个/L,其中水景类为3个/L。该标准还对与消毒效果密切相关的浊度和色度指标有严格要求。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中规定的总大肠菌群为3个/L。再生水净化处理工程中,通常还有多重的消毒技术保障,如加氯、紫外、臭氧等措施的联用。因此,确保再生处理与消毒工艺正常运行,能保障再生水利用的卫生学风险控制。

但从更高的安全防范要求以及公众心理接受角度考虑,对于再生水用于景观河道用水的,应当设置警示牌;在疫情严重地区,建议暂停可能与人群密切接触的再生水利用方式,并制定严格的再生水误饮、误用和错接的防范措施。

三、 水专项城镇水污染控制与水环境综合整治技术成果可全面支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的污水处理需要

水专项“城镇水污染控制与水环境综合整治”主题,重点围绕国家水污染防治重大战略的科技需求,通过持续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在城镇排水管网优化与改造、城镇污水高标准处理与利用、城镇污泥安全处理与处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镇降雨径流污染控制、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城镇水体修复与生态恢复等方面形成了一批成套技术和可行工程方案,在长江流域、京津冀、粤港澳等重点区域开展了示范应用,已在全国推广应用于1000余座工程,运行效果完全满足国家及更严格的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疫情期间,水专项提供的成套技术方法、工程技术方案和示范应用工程,可为城镇污水处理和水环境治理提供重要的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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